台湾《联合报》今天刊登署名评论说,“立法院”即将对“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八位“大法官”进行投票,尚未完成协商的投票程序将成为朝野争议焦点,目前的全院委员会询答,也围绕在近期争议的政治议题上,却忽略建立审查指标,对“大法官”应有的宪法论理、价值判断与哲学基础进行专业审查。
对此,笔者认为“立法院”必须秉持社会广泛接受的基本原则,并以公开透明方式行使同意权,唯有通过严格审查获得任命的“大法官”,方能享有担当最高仲裁者的权威地位。
文章指出,此次“总统”于任期将届之际推出“大法官”人选,适逢“总统”对“公务机要费”案中,将重要证据列为机密,影响审判进行,其后更公开质疑“司法”公信,令各界怀疑“总统”对于“司法”独立的尊重。其次,此次由“总统”径自提名,未依往例审荐小组公开征求人选,也引人侧目。而更为此次提名蒙上阴影的,是传闻蓝军欲以“监委”绑“大法官”同意权,在此情况下进行同意权行使,若不能谨慎为之,“大法官”恐难获得社会信任。
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十五位“大法官”四年轮替一半,其意旨除为采纳“多元宪政”观点,并使经验传承,以期能在社会急遽变迁与稳健发展之间求取平衡。以此观之,“大法官”对于重要“宪政”议题是否具有深刻的哲学思考,在出现“宪政”争议时,能否以其“宪政”观点适时扮演仲裁者角色,实为“大法官”最重要特质,亦应为同意权行使的标准。
然而此次审查过程仓促,不容“大法官”被提名人和“立委”依询答程序展开理念探讨,审查过程的严谨和专业程度,甚至较审查“检察总长”时更形倒退。
文章说,年初“立法院”进行“检察总长”同意权审查时,有四天时间就一位被提名人进行审查,而今“大法官”同意权案审查却必须以三天的时间就十位被提名人进行审查;而且,“检察总长”由具专业背景的“司法”、法制及内政委员会进行审查,“大法官”却由全院委员会审查,各政党依席次比例分配询答名额,党团内再以抽签或协调方式决定名额;实难就被提名人的“宪政”理念与适任与否进行深刻的询答。
除了审查流程的设计之外,在野党的作法更是审查严谨与否的关键。在野党应维持其在“检察总长”审查的作法,在审查结束后制作审查报告,充分披露被提名人是否合于审查指标,并透过党内假投票形成共识,以强化“国会”对于“大法官”任命的共识基础。
尤其外界传闻蓝军以“监委”换“大法官”,以疏解在野党人事压力来交换将卸任“总统”对“宪政”走向的持续影响力,不啻是极严重违反“宪政”原理的“不伦交易”;对在野党而言,更有如沈富雄的名言:“一件西装换四条内裤”,诚然不智也。
文章最后表示,以准执政党自居的国民党,不应回避承担维护“宪法”核心价值的责任,在审查过程谨守专业标准严格把关,在投票时更要勇于否决不适任者,让最终获得任命的“大法官”享有担当最高仲裁者的权威地位。
[责任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