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皆知,侯宽仁起诉马英九的理由是:“特别费”是“公款”,且应“全部用于公务”。
台湾《联合报》今天刊登社论指出,但是,同样一个侯宽仁,于不起诉谢长廷及苏贞昌之后表示:在谢苏的“特别费帐户里”,“支出多于收入”,所以“不必管特别费是什么性质”(按,亦即不论“特别费”是否“公款”),都不必再逐笔逐项细查细究,也都没有贪污的问题。
侯宽仁说:本案中没有查到“赃物”,也就“不必管什么叫做赃物”。这意思是说,不必再论“特别费”究竟是“实质补贴”或是“公款”了。但是,既然“不必管什么是赃物”,如何查赃?
社论指出,侯宽仁的说法漏洞百出。因为,马案起诉的主要理由是认定“特别费是公款”,且应“全部用于公务”;但侯宽仁等怎可只因谢苏的“特别费”帐户“支出多于收入”,即未再逐笔逐项核对支出与“公务”是否有关,而径自认定其“全部用于公务”?在谢苏案中,侯宽仁等其实是根本“没有查赃”,而不是“没查到赃”;因为,只凭“支出多于收入”的理由,无论如何皆不能获致“全部用于公务”的结论。
就马案论马案,至少侯宽仁的侦办逻辑是自具自足的:首先建立了“特别费是公款”的前提,且否定了“大水库”,所以逐笔逐项查究马英九及其整个家庭的全部金钱收支,再判断“特别费帐户”是否“全部用于公务”。
社论指出,但是,在谢苏案中,侯宽仁等仅因“支出多于收入”即未再逐笔逐项细究,形同抛弃了“特别费是公款”的前提;因为,既是“公款”,却未逐笔逐项细究,如何证实“全部用于公务”?又如何查得到“赃”?
谢苏在市长或县长任内,“特别费”“领据结报”(不需发票)的一半皆直接汇入私人帐户(与马英九一样),但侯宽仁等以谢苏帐户“支出多于收入”,且采“大水库理论”,即未再逐笔逐项细究;至谢苏转任“行政院长”或“总统府秘书长”,改以现金支领,侯宽仁等又说“委实无法追查其金钱流向及用途”。至于谢苏“特别费”“凭证结报”(需要发票)的一半,侯宽仁等一方面认定均系“公务支出”,另一方面又称为“保护隐私”而拒不公布细目。不仅如此,侯宽仁等又以“被告无须自证己罪原则”,一句话就免除了谢苏自辩无罪的责任。
倘若以此与马案对照,则何以马案不采“大水库理论”?何以马案必须逐项逐笔清查?又难道对“汇入帐户”或“支领现金”竟然课以不同的法律责任?又何以马英九的“公务支出”即不受“隐私保护”而予全盘公布?更何以马英九竟被褫夺了“被告无须自证己罪原则”?
社论表示,这一切的双重标准,这一切的政治操作,其主要根源皆因侯宽仁在马案中将“特别费”认定为“公款”,且“应全部用于公务”;但在谢苏案中,他却公然抛弃了此一前提,竟称“不必管什么是赃物”,且既未细查相关金钱的流向及用途,则自然不知是否“全部用于公务”,以致未能追究谢苏案的真相。
侯宽仁等在谢苏案中未对“特别费”不需发票的一半究竟属“实质补贴”或“公款”作出认定,显已失职;如今竟然以“不必管‘特别费’是什么性质”(即不问其是否公款,及是否全部用于公务),来为谢苏开脱,这更是公然的政治操作。
社论指出,其实,特侦组侦办谢苏案,亦明明知道已陷于双重标准;然竟辩称马案是“查黑中心”侦办,谢苏案则是“特侦组”侦办,标准自有不同。但是,同样一个侯宽仁,在查黑中心办马案时认定“特别费是公款,应全部用于公务”;但到了特侦组办谢苏案,竟然成了“不问特别费的性质,查不到流向与用途,被告无须自证己罪”。试问:连侯宽仁自身都不能“一体”,如何“检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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