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南加州3名中国留学生施虐同胞案,2月17日在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宣判,翟云瑶、杨雨涵、章鑫磊分别被判13年、10年和6年监禁。由于三人都于1月5日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检方撤销了其中能判终身监禁的折磨罪起诉。根据美国法律,审前关押一天,折抵刑期两天,正式判处的刑期还可以按75%的折扣。照此计算,翟云瑶的刑期将不满8年,杨雨涵不到5年,张鑫磊大约为3年多。服刑期满后,三人将被驱逐出境;因有犯罪记录者,他们将难以再踏进美国国门。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2015年3月,18岁的中国女留学生刘某被其它几名中国学生凌虐长达7小时,包括扒光衣服拍照、用烟头烫乳头,用打火机烧头发、强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剃掉她的头发逼她吃掉等等。经过美国警察调查,暴行的起因就是男女恋爱关系引发的争风吃醋。
类似情境在中国大陆屡屡上演,但中国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一般是批评教育,最多治安拘留几天,基本不会动用刑事手段,更别说判处10年以上重刑甚至终身监禁了。这正是美国的这一起判例警醒国人的地方——原来学生之间的施虐行为,可以是这么严重的犯罪,给予这么种的处罚。人们在这里似乎找到了我国校园暴力案不断上演的原因以及治理该顽疾的良方。
我们来看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在处理这类校园凌霸案件上的重要区别。
三名在美留学生,被告人翟云瑶涉及4个罪,即绑架罪判8年,严重人身伤害罪判3年,攻击罪判1年,攻击导致的严重人身伤害罪判1年,数罪刑罚相加,共获刑13年;杨雨涵涉及绑架罪判8年、攻击罪判1年、使用暴力工具攻击罪判1年,共计获刑10年;章鑫磊涉及绑架罪判5年,攻击罪判1年,共计获刑6年。其中被告人章鑫磊真实感到自己很无辜,因为他没有直接殴打受害人,只是绑架时开车和提供了折磨受害人的工具剪刀,用来剪掉受害人的头发。但美国法律认为,开车和提供剪刀甚至仅仅在场围观,也是对同伙的鼓动和壮胆,故同样构成绑架罪和攻击罪,严重人身伤害行为没有,故少了该罪,未使用工具,故少了使用暴力工具攻击罪而已。
同样的案情若发生在我国,挨得着的罪名都难以成立。在美国一般绑架行为即成立绑架罪,我国则不然,成立绑架罪还须存在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其亲友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要求的目的要件,故翟云瑶等三人同样的行为在我国是不成立绑架罪的;退一步,连非法拘禁罪也不能成立,因为本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有7小时,未达到我国司法解释所要求的24小时以上的追诉标准;我国也没有单独的攻击罪和使用暴力工具攻击罪,相应的只有故意伤害罪,但必须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才能成立犯罪;至于剪掉他人的头发,在我国连人身伤害都不是,更不可能鉴定为轻微伤、轻伤或者重伤;我国也不存在所谓的“折磨罪”,一般使人遭受皮肉之苦的殴打,什么罪也不能成立,致多可作为治安事件处理,可治安拘留或者罚款。
至于本案中的扒光衣服拍照、用烟头烫乳头,用打火机烧头发、强迫刘某趴在地上吃沙子、剃掉她的头发逼她吃掉,认定为“暴力侮辱”和“非暴力侮辱”没有问题,但因发生在封闭空间,我国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要求“公然”侮辱才能成立,因封闭空间里除12名加害人外只有被害人,没有围观的第三者,故难以认定为“公然”,因此,在我国成立侮辱罪也困难。而且,即使能成立侮辱罪,一般也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一个轻罪,且为告诉才处理,即被害人不告,国家不主动追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指侮辱情节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或精神失常,或者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
可见,我国刑法成立各种犯罪所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何等的苛刻,对于遏制校园内学生之间的凌辱行为,毫无发力余地。
本案涉案的三人虽然都为中学生,但均已成年,若是未成年人,美国法院会通过辅导警告的方式告知学生,凌霸是不能被容忍的;依美国反凌霸法,如果后果严重并且有前科,即便未满十八岁,也可以当作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犯罪来定罪量刑;如果其父母没有起到监护作用,纵容凌霸行为,会被判转移监护权,强制上训导课;在美国不独凌霸,任何犯罪都会连带巨额经济赔偿,多数赔偿都可能导致倾家荡产。
而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像上述连轻伤都不成立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之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于14周岁以下的人,任何犯罪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刑法》也规定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在什么情况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须由政府需要介入收容教育,法律没有细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实施。至于我国犯罪后的民事赔偿,很多成年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都只赔一个丧葬费,什么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一概不予支持,更别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经济赔偿了。
美国刑法规定得很细,一起校园凌霸事件成立4、5个乃至更多的罪名,将人绑架离开现场即成立绑架罪,而不问绑架的目的;绑架后有攻击行为又另外成立攻击罪;其中有对身体健康一定伤害的,不要求达到什么轻伤标准,即又成立严重人身伤害罪;用工具伤害也单独成罪;将人侮辱伤害几个小时,即成立折磨罪(这是一种非常重的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若是在我国,被害人刘某真的被殴打成轻伤了,也综合只能评价为一个故意伤害罪,最高判处3年监禁;或者构成“公然”侮辱而成立侮辱罪了,最高也只能判处3年。即,一般只定一个罪,前因绑架不定罪,使用工具、手段都不另定罪,折磨多长时间都不能单独成罪。
而且,美国的刑罚采取的是相加原则,判几个罪的刑罚直接相加,有的人罪数太多,相加后的刑罚可达数百年,能据此清楚判断一个人罪孽的深重程度;而我国几个罪并罚时,一般相加后会适当减少一些刑罚,而且数罪的总和刑未超过35年的,数罪相加的总和刑不得超过20年;数罪的总和刑超过35年的,最高也不能判处超过25年的监禁(比如若干个罪的刑罚相加能达到150年,也只能判25年),看不出同其他也判处25年刑罚之人,谁的罪孽更深重。可见,美国刑罚的威慑力远远大于我国刑法。
本案中,美国司法机关还适用了诉辩交易制度,即被告人以认罪换取检方对某些罪不起诉或检方向法院提出减轻处罚的起诉。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检方的指控要麻烦得多,还要接受陪审团的审理,向陪审团证明某罪足以成立,由陪审团来决定某一种罪是否成立;若成立再由法官来量刑。被告人同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即可省去陪审团陪审的程序,直接由法官量刑了。诉辩交易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是一个空白,但在个别地方法院在也有尝试。
至于美国的判决生效前关押一天,折抵刑期两天的制度,在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我国的规定是,判决生效后,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我认为,美国的规定更合理一些,因为判决生效前在看守所的羁押所遭受的痛苦,要远远大于判决生效后在监狱执行所遭受的痛苦。另外,美国正式判处的刑期还按75%的折扣,是基于美国监狱人满为患的现状所作出的临时政策规定,我国没有这样的政策。
总之,美国是法治国家,但美国也经常暴发校园枪击案,这是基于美国公民有持枪的权利所带来的负作用,但美国基本不会发生像本案这种恶性校园凌辱案,这同美国严厉的反凌霸法不无关系。该案的发生震惊美国,是将中国屡屡上演的严重校园暴力案,在美国上演了一通。该案的发生也有很好的正面作用,即警示我们中国留学生的家长,不能将子女送出国门了事,还有必要对子女进行留学国法律的教育,还应强化监护职责;对于我们国内,警示我们应借鉴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大对校园暴力案件的法律规制,细化有关罪种,通过制定单独的校园反凌霸法,也可以通过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来实现。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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