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韩国宪法法院9名法官对17起通奸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审理,结果除两名法官反对,7名法官赞成通奸罪侵犯公民性自主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处罚通奸的现行法律条款违宪,由此在韩国实行62年的通奸罪被正式废除。(2月27日中国新闻网)
韩国废除通奸罪的原因很清楚,是认为这项在韩国实行半个多世纪的法律,侵犯公民性自主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对此的解读,也仅限于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至于在道德层面的社会效果,从相关报道来看却是十分消极的。据韩国媒体报道,通奸罪被废除后,韩国成人用品商立即收到“红利”。26日韩国一家知名避孕套生产商的股价上涨近15%,另一家营销紧急避孕药的公司股价上涨9.7%,废除通奸罪对成人用品消费的提振作用十分明显。
这不知是不是韩国成人用品商家借机炒作。但是作为一项法律的存废,韩国在底线上的把握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在韩国,以往的通奸罪并没有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2009年韩国女性犯罪人数超过40万人,创下5年来新高,其中通奸罪最多,比例高达47.2%。”而从废除通奸罪后,避孕产品生产商的利好来看,通奸的势头必然会上涨。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作为有既成通奸罪的国家,应该加大量刑尺度才对,怎么会反而废除通奸罪?
这就是现代文明社会有关法律的底线。法律原本就是道德的底线,任何人超越了这条底线,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法律是带有强制性的,所以,在确定这条底线的时候,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条底线的准确性。韩国废除通奸罪,就是基于以往的通奸罪违反了宪法,侵犯了公民性自主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然而,在对此的相关评论中,不少网友竟然不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中是没有通奸罪的,大呼我国不能像韩国一样废除通奸罪。出现这样的“笑话”,一方面反映出普法教育的缺陷,另一方面“通奸”这个词,当前屡屡出现在对贪官的报道中。其实。“通奸”在民间说法上,有些地方叫做“扎姘头”,在以往的政治运动中叫“搞腐化”,当前常见的“小三”“二奶”就是属于通奸。人们之所以对韩国废除通奸罪敏感,就是因为在我国的反腐实践中,通奸成了官员腐败中的常见现象。
但是,尽管通奸在我国不属于犯罪行为,而当出现在官员身上时,也因违反党纪受到国法惩处。因为官员通奸必然涉及权力寻租,权力寻租就触犯了法律,最终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因此,从韩国废除通奸罪看法律的底线,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法律不因道德范畴内的社会不良现象呈高发趋势而改变原则,不因某些道德范畴内的社会不良现象复杂化而用法律来规制,实属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才是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的体现。而把韩国废除通奸罪与对成人用品消费的提振相提并论,实则已经给一项法律制度的进步镶上了“花边”。(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