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决重庆大轰炸民间对日战争索赔败诉,理由大致有以下三点:1.在当时国际法规定准则下,日本军队的无差别轰炸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2.根据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已将中国国民请求权放弃;3.国家无答责,即公权力无责任原则,指公权在行使职权时发生违法的侵权损害时,对于国民国家豁免责任。笔者认为,东京地方裁判所做出的是一个极其荒谬的判决。
事实上,所谓的“无差别轰炸”,即对敌对国包括平民和非军事设施在内的所有目标进行空袭,显然超出了军事需要范围,毫无疑问突破了战争伦理底线。而这一轰炸的始作俑者就是二战期间的侵华日军。
根据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禁止以战争推行国家政策。但1937年11月,日本陆军航空本部通过了《航空部队使用法》,其中第103条规定:“战略攻击的实施,属于破坏要地内包括政治、经济、产业等中枢机关,并且重要的是直接空袭市民,给国民造成极大恐怖,挫败其意志。”如今,在面对中国索赔团就这一战争犯罪行为提起诉讼时,日本法院妄图以“无差别轰炸”为由掩盖日本侵略罪行,逃脱罪责,不仅仅是对历史的扭曲,更是对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的颠倒。后者的判决结果定性,日本在二战中所进行的军事行动均属于侵略罪行。以此为基准,二战中日本的任何军事行动都无丝毫正当性与合法性可言。
其次,《中日联合声明》签署之时,基于日本对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反省,中国政府以改善中日关系为出发点,宣布放弃国家层面对日本的战争索赔要求,但对于民间对日索赔采取“不鼓励,不介入,不反对”立场。也就是说,日本法院所谓“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中国国民申诉权”的说法完全是对于声明内容的曲解。
再者,“条约必须遵守”本就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明确来说,凡是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约束力,必须由当事国善意履行。但日本政府近年来一些蓄意破坏中日关系的行为,早已有违《中日联合声明》的核心内涵。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条约必须遵守”,中国政府完全可以恢复战争赔款要求。
最后,经常被日本法院作为挡箭牌、推卸政府战争罪责的“国家无答责”理论,更是与《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精神不符。该条约明文规定当人权受到侵犯时,即使侵犯主体为国家公权力也不得予以豁免。重庆大轰炸致死中国无辜百姓达32829人,日本法院无视国际公约,逃避国际义务,试图以判决推诿卸责,断然不能令世人信服。
笔者认为,日本法院所给出的中国索赔团败诉理由无一不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有违公理的谬论。做出此等判决的法官,不仅其作为法律从业者应有的公平正义在这一纸荒谬的判决书上消失殆尽,其作为一个人应有的良心也会因这一纸判决书备受谴责。(潘国平 沈家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