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掌握着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之矛和法律之剑

时间:2012-09-14 10:12   来源:人民网

  9月11日,在一片反对声中,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最为敏感的时刻迈出了最危险的一步,与所谓“岛主”签订了“购岛”合同。更加令人愤怒的是,日方非但将中方的严正警告置若罔闻,而且在侵害中国主权方面变本加厉。12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在讲话中声称,在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方针后,将“举全国之力强化对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警备”。仔细考察日方系列表态,我们不难发现,日本对于钓鱼岛的非法主张几乎都倚仗其“实际控制”,那么,一向自认为“占岛有理”的日本政府为何无理可讲了呢?究其根源,日本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自知理亏,因为我们中国掌握着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之矛和法律之剑。

  我们享有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属于中国的完整的历史证据链,因此说我们掌握了历史之矛。根据国际法,一个国家享有一块领土的主权必须满足四大条件: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最早持续不断的行政管辖。我国是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唯一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家。

  从历史上看,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成书于1403年的《顺风相送》是明代使臣前往(东)西洋宣诏时勘察航线所作,是目前世界上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献资料,这其中不仅将钓鱼岛命名为“钓鱼屿”,而且详细记载了福建前往琉球航线上的各岛屿名称、航向、里程等信息。其后的中国史籍中延续了“钓鱼屿”、“钓鱼台”、“钓鱼岛”等名称。这一点在日本官方文书中也得到了证实, 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提交给外务卿的文书当中,也使用了“钓鱼台、黄色屿、赤色屿”的岛名;中国人民最早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进行了开发经营,至迟从明代开始,中国渔民就在钓鱼岛附近海域从事渔业生产,并且登岛采拾燕窝、鸟蛋等物产,在日本声称的钓鱼岛“发现者”古贺辰四郎1884年登岛之前,钓鱼岛上即有中国渔民建筑的房屋、修造的码头;中国政府最早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行驶了持续不断的行政管辖。对于类似钓鱼岛的无常住居民之小岛,编入版图、纳入海防范围是国际公认的行使管辖权的方式,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海防区域。

  我们享有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属于中国的压倒性的国际法理优势,因此说我们掌握了法律之剑。事实上,能够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属我的国际法原则有很多,但在钓鱼岛问题上最为锋利的“法律之剑”要数“时际法”原则。

  “时际法”作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讲究的是“法律不溯既往”。“时际法”中将确认对某块土地“先占”的标准划分为两个阶段。17世纪之前,象征性的政府宣示即可构成“先占”,而17世纪之后则必须对某块土地实施“有效占领”才能被国际社会认作“先占”。中国早在1403年就通过编订官方性质文献的方式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纳入版图之中,这在当时就已经构成了对于钓鱼岛的“先占”。这一点使得日方所谓的1884年日本人登岛及其后的设立“国标”变得毫无意义,也决定了日本在钓鱼岛的官司中注定是输家。(王晓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疆问题专业研究者)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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