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问题的历史真相

时间:2012-09-14 10:10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本荒唐的“购岛”、“国有化”闹剧仍未停止。但是,闹剧终归只是闹剧,历史的真相告诉我们: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并将不容置疑地永远属于中国。

  日本侵华 非法窃取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早在隋朝时期,中国就发现了钓鱼岛;最晚至明代,中国人就开始利用钓鱼岛。明清两朝都有大量记载表明钓鱼岛属于中国,包括1403年的《顺风相送》、1556年的《日本一鉴》、1561年的《筹海图编》、1605年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1621年《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1719年的《中山传信录》、1767年的《坤舆全图》、1808年的《浮生六记》、1871年的《重纂福建通志》以及两代留存的大量《使琉球录》等。不仅如此,一些官方文献还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而在18、19世纪,日本、英国等国所绘制的一系列地图,也都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尽管如此,日本仍然一直对钓鱼岛觊觎垂涎。1884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向日本内务省申请划入日本国界。1885年~1893年,冲绳县当局先后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归冲绳县管辖并建立国家标桩。但由于顾忌中国的反应,同时清楚岛屿属于中国,日本政府未有贸然举动。

  1895年1月,眼见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败局已定,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日本地图、归冲绳县所辖,但当时日本政府既未在钓鱼岛等岛屿上建立任何国标,也未在日本天皇关于冲绳地理范围的敕令中载明钓鱼岛等岛屿。这次秘密会议的内容直到1952年才在《日本外交文书》中予以公开,但这种通过内部会议窃取他国领土的做法是丝毫不具有国际法效力的。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包括钓鱼岛。此后日本一直占据着钓鱼岛,直至其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

  战败归还 有理有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同属同盟国阵营的中、美、英三国于1943年12月1日发表《开罗宣言》,其中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而在取得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前夕的1945年7月,中、美、英又发布《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其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两大公约再三明确了日本的领土范围,并务必将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其中钓鱼岛是理所应当的一部分。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据此,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再次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不包括钓鱼岛。

  二战后,根据包括《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内的各种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在国际法上回归中国。这一结果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之一,是中国人民努力抗争保卫领土的胜利成果,是国际新秩序下的正当成果。

  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实为台湾大屯山之延伸;中国和日本是相向而不共架的大陆架,由冲绳海槽分隔,而钓鱼岛就位于冲绳海槽的西侧上沿。依据1960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钓鱼岛理应为台湾岛的一部分。另外,日本国内法对领土范围的界定,同样不包括钓鱼岛,甚至不包括作为联合国托管地的琉球群岛。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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