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如何养老

时间:2012-06-18 10:34   来源:新京报

  日本养老金的前世今生

  1984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内阁会议上,决定导入全国国民共通的“基础年金”制度。

  日本最古老的年金(即退休金、养老金)是“军人恩给”。1923年,制定了《恩给法》,此前分别以军人和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两种“恩给”合并,初步确立了以“公人”为对象的“恩给制度”。

  最早的企业年金是“钟渊纺织”(即后来著名的化妆品品牌“嘉娜宝”的前身)年金。1905年,该企业的经营者武藤山治在自己的企业创设了年金制度。随后,三井物产等大企业跟进。

  除了“公人”和大企业外,面向民间劳动者的年金的最初尝试是1939年投入实施的、被称为“船员保险”的年金保险制度。1942年,彼时的厚生省官僚花泽武夫以纳粹德国的退休金制度为摹本,在“船员保险”的基础上,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一般民间劳动者,创设了“厚生年金保险”制度。

  战后初期,年金制度已广泛覆盖,日本国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业种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适用对象,偿付年限及偿付水平也不尽相同,有的差异颇大。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财政基础的不稳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间,产生了个人负担额度和偿付水平两方面的不公,备受舆论的抨击。有鉴于此,1984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内阁会议上,决定彻底改革此前在不同业种和集团之间“各自为政”的状况,导入全国国民共通的“基础年金”制度,并于翌年投入实施,成为沿用至今的年金制度的“骨骼”。

  养老金的“三层建筑”

  现状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楼的人,肯定比一楼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额要多。

  目前日本的年金制度,通常被比喻为“三层建筑”:底层(一楼)是全民共通的年金制度“国民年金”;中层(二楼)是面向公司职员、公务员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三楼是公司独自的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和公务员独自的、与职务挂钩的追加制度“岗位加算”。其中,一楼、二楼是公共年金,按法律,个人有缴纳义务或由工作单位代缴;三楼则属于私人性质的年金。

  具体来说,原则上,在日本国内居住的所有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国民(包括在日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有按月缴纳“国民年金”(一楼)的义务。缴纳满25年(25年为领取资格的下限,多缴多得)者,满65岁时,可领取“基础年金”。按目前的水平,一个人如果从20岁开始一直缴纳到60岁的话,每年可支取80万日元(约折合人民币61000元)的定额“基础年金”。作为年金制度的基础结构,“国民年金”按人头缴纳,万人平等。

  二楼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部分,只是作为公司职员或公务员期间才有缴纳义务。理论上,这部分被保险者中,既包括刚缴纳了一个月者,也包括连续缴纳了40年以上者。由于二楼的被保险者所缴保险金额度与薪酬挂钩,支取额度也受制于缴纳期间的薪酬平均额,该部分年金属于“所得比例”性质的年金。因此,虽然同属公共年金,但一楼的支取额相对固定,二楼的支取额则根据被保险者的实际状况而千差万别。

  三楼是年金构造的“上层建筑”,加入者有限。如果被保险者是公司职员的话,取决于其所服务的公司有无企业年金制度,如有的话,则强制加入;若被保险者是公务员的话,则毫无例外会有“岗位加算”。

  毋庸讳言,现状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楼的人,肯定比一楼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额要多。

  延迟年金支取年龄

  如何在国民年金的存量与国民经济的增量之间取得平衡,以维系一种良性循环的制度运作,至关重要。

  日本早在上世纪70年代前已经完成城市化。随着经济发展及与之相伴生的国民生活观念的“升级”,核家族、丁克化、不婚等现代社会特有的世相日益渗透、发展,导致出生率锐减,全国人口在2005年已进入负增长,老龄社会进展迅速。而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使传统儒教圈的家庭赡养文化分崩离析,把养老问题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以社会的方式来谋求解决的“社会赡养”成了吃紧课题。未来10至20年,无疑是日本年金支取的高峰。

  然而,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日本国民年金的累积额度呈慢性不足。不久的将来,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推延。英、德等西欧国家,也在检讨将支取开始年龄推延至68岁的可能性。而作为世界屈指可数的长寿国、人口的高龄化进展迅速的日本,未来将“保险对象”的下限设定在70岁,也不足怪。

  但一味推延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也会带来明显的副作用,如企业对人工成本的过度压缩、减少雇用年轻员工及企业组织的与高龄化相伴生的沉闷、抑郁感。而这些问题势必会对企业的效率、创造力造成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损害已然相当严峻的雇佣环境。如何在国民年金的存量与国民经济的增量之间取得平衡,以维系一种良性循环的制度运作,至关重要。

  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直接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另一个重要保险——医保(即“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最终在1961年实现了全民覆盖(所谓“国民皆保险”制度)一样,“国民皆年金”制度也是从“低端”起步,逐渐完善成全民覆盖的退休金福利制度。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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