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腐败分子潜逃出境或者将赃款转移出境的现象比较严重,给老百姓的印象是“逍遥法外”,这不仅导致巨额资产流失,而且国际影响恶劣。如何有效治理贪官外逃现象?笔者认为,开展国际合作是缉拿外逃贪官、遏制腐败分子外逃的重要渠道。一些外逃的经济犯在国外再也赖不下去了,就是因为中方与国际社会进行了有成效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治理贪官外逃现象要采取国内预防和国际合作双管齐下,尤其是注重加强引渡领域的国际合作。
首先,国内司法机关在办理缉捕和审判外逃腐败分子案件时,要参考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准则,修订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不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要彰显正当法律程序理念,这既是尊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也可以避免某些国家以各种借口拒绝合作,减少阻力。
其次,建议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成立由公检法司等部门参加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特别行动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重大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事务。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需要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通力配合,因此成立一个权威的领导协调机构是必要的。
第三,重视解决引渡的法律障碍问题,探索引渡新形式,充分发挥引渡在追捕外逃贪官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追捕外逃贪官:一是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区域性司法协助。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再加上中外法律差异,都给引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如何解决缉拿外逃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碍,如何让引渡大批携巨款外逃贪官不再成为遥遥无期,更是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有条件的引渡。
一言以蔽之,要通过建构和完善追捕、引渡外逃贪官的制度警告腐败分子: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编织了一张缉拿外逃腐败分子的法网,可以预言,通过卓有成效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活动,将有更多的外逃贪官落入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