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0亿税金是否拖欠,须有权威回应

时间:2013-05-06 14:49   来源:山西晚报

  律师李劲松日前对29家上市房企提出质疑,一些知名公司大量拖欠应该上缴的土地增值税金,总金额至少高达640亿元。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未给出明确回复;华远地产有关负责人称,属于非专业人士对财务报告误读;业内人士认为应交税金在未缴前会暂留在企业。(5月5日《北京青年报》)

  29家上市房企是否拖欠640亿元土地增值税,不仅关系到国家税收、土地增值收益是否损失,而且还关系到开发商资金链和房价变化。如果应缴纳的税金躺在开发商的账上,开发商就没有资金压力和销售回款压力,自然没有下调房价的动力。遗憾的是,对于公民发出的质疑,上市房企非但没有明确解释,而且认为公民质疑是一种个人炒作。尤其是,本应该及时回应这种质疑的税务部门,竟然没有进行明确回复。

  房地产业内人士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有一定条件的,中间遇到披露财报时间节点,出现应交未交情况也属正常。这样的回答看似很“专业”,但并不能让公众满意,而且还带出一个问题:应缴纳的税金留在企业账上多久是正常的,多久是不正常的?如果应缴纳的税金长时间留在企业,显然,受益的是企业,而损失的是国家。

  土地增值税缴纳之前先清算,而清算则有如下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并申报。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试问,这29家上市房企是否符合清算条件和期限?

  有人查阅相关税法后指出,对于土地增值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应该承担一定的滞纳金。滞纳金为每日万分之五。如果有此规定,开发商拖欠土地增值税是要交滞纳金的,要付出一定代价。但在实践中,由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滞纳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需要明确解释。

  早在2006年,面对高涨的房价,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次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在京版房地产十五条调控细则中,也明确了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以说从严清算土地增值税是楼市调控的又一利器——利器的厉害之处在于,加大了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了企业利润水平,进而降低房企的拿地热情,对地价、房价起到抑制作用。

  有人透露,开发多年的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业内普遍性的问题,是税收制度本身的缺陷所致。还有人测算过,从2005年到2009年我国土地增值税共流失2.52万亿。从这个角度而言,开发商有意拖欠土地增值税是极有可能的。因此,此事需要有关税务部门调查后给出明确说法。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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