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款吃喝一样,公车购买、使用之失范,一是缺乏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刚性规定,虽然相关“禁令”、“规定”叠床架屋,但基本不出行政法规范畴,执行效力欠奉;二是执行、监督主体往往也是利益主体,“革自己的命”不容易。
“八项规定”之后,城市高档娱乐场所门前的公车大大减少。是政府官员真的减少了应酬吗?一位国企司机道出了其中的玄机:政府的公车虽然入库了,但企业的公车却在快速增加。有些车官员用着,但买车养车的却是企业。
刚刚被“八项规定”关掉的“一扇门”,很快就被一些人打开“一扇窗”,这几乎是一种“习惯性试探”。关掉到大酒楼公款吃喝的“大门”,一些人便跑到秘密会所去“打牙祭”;关掉公车滥用的“大门”,一些人便向企业伸手,以借代购。
官员向企业、个体户乃至下级单位“借车”的现象,由来已久,几成公开秘密。2009年就有两起影响较大的“官员向企业借车”新闻,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一位女检察官被曝向当地一家企业“借”豪车。今年1月,又有两起:陕西省白河县县委书记郭德林所乘的百万元豪车、三亚市天涯镇党委书记张作壮所开的豪车,都是向企业所“借”。
官员向企业“借车”之“借”字,隐藏无穷奥妙。法律意义上的租赁或借贷,应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譬如主体平等、借贷自愿、有偿原则等。而官员向企业“借车”完全反其道而行之,“借用人”是大爷,“出借人”是孙子。“借用人”不付一分钱租金,甚至“有借无还”,“出借人”不但要提供专职司机,还要负担车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汽油费、路桥费、保养费、维修费等等。这是哪门子的借?天底下没有这种“借”法。严格界定的话,就是行贿受贿。对此,仅有可依照的规定,恐怕就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了,可该办法只规定:党政机关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请注意,那些向企业“借车”的官员肯定不会承认是“捐赠”,万一被曝光还是要“归还”。
天底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企业被割肉也会痛。给官员奉上豪车,还倒贴司机及一切开销,对企业也是一笔不小开支,他们为何愿意帮助官员规避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仔细分析,不外乎有几种情形,一种是个别国企,不敢拂地方主要官员的意旨;一种是小民企,慑于地方官员的威权,不敢不从;一种是“互惠互利”,官员图享受,企业想“傍官”,一拍即合,各得其利。不论是何种类型,官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向企业“借车”都是“坏习惯”。轻则有损官员、政府形象,破坏政府公信力;次则加重企业负担,恶化企业生存环境;重则涉嫌利益输送,加剧官员腐败。
与公款吃喝一样,公车购买、使用之失范,一是缺乏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刚性规定,虽然相关“禁令”、“规定”叠床架屋,但基本不出行政法规范畴,执行效力欠奉;二是执行、监督主体往往也是利益主体,“革自己的命”不容易。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位向企业“借车”的女检察官,身为执法人员,都管不住自己的欲望,还怎么去管别人?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中的“制度”既包括纸面法律、法规的完备,也包括科学的、有效的制度执行,以及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执行过程,数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