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腐败可讨论但别当真

时间:2012-12-18 14:20   来源:人民网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先生最近提出,对于腐败官员可以采取有条件部分赦免的办法以减少反腐败的阻力,争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作为反腐败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大胆说出这样的想法难能可贵。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观点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不管我国在反腐败的过程中遇到怎样的困难,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以及执政纲领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绝对不可能策略性地选择赦免制度,因为这样做不仅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而且会使执政党反腐败的成果大打折扣。正如李永忠所指出的那样,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不应成为“清算”制度,因此,在设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时候,不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于新提拔的干部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不断地增加清廉的能量。假如腐败分子将自己收受的贿赂全部上缴,那么,可以对这些腐败分子进行赦免,这样做可以减轻这些已经腐败的党政干部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

  事实上,当年的香港曾经实行过类似的制度。香港廉政公署设立以前,香港公务员贪污腐败现象非常严重,街上巡逻的警察公开索要贿赂,如果小商小贩不交保护费,那么,人身安全就难以保障,商业经营活动就难以为继。香港廉政公署设立之后,如果秉公执法,将所有的贪污腐败分子绳之以法,那么,香港将没有警察可用。正因为如此,香港当时的总督向英国政府汇报决定采取赦免的方式,让一大批贪污腐败分子解除了后顾之忧。现在看来,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策略。不过,在中国内地如果简单地实行这样的制度,那么,就等于彻底判处中国反腐败的“死刑”,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人们无法分清哪些是可以赦免的犯罪分子,哪些是不能赦免的犯罪分子。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赦免和豁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赦免是指认定有罪,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豁免则是不受法律的管辖,在反腐败的过程中现有的法律制度不适用于被豁免的群体。在任何情况下中国的执政党都不可能提出豁免腐败分子的建议,因为这样做就意味着丧失了执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是,能否有条件地使用赦免制度,的确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如果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者对我国现有的刑法进行策略性地修改,规定在某个时期内犯罪分子主动交代罪行,或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贪污贿赂所得,挽回国家损失,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样的制度是可以考虑的。换句话说,在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都需要成本,如果制定赦免条款,换取某些腐败分子积极的配合或者被动的配合,从而减少查处腐败分子的难度,有效降低司法成本,那么,这样的制度是值得推广的。

  在中国反腐败的过程中,曾经出现过许许多多争议的话题。前段时间部分学者提出来高薪养廉的概念,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不需要贪污腐败。现在看来,高薪养廉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中有太多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不需要一些形而上学的讨论,因为这些讨论可能会转移视线,掩盖真相甚至有可能会彻底掩盖社会尖锐矛盾。

  在是否应该赦免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固然可以讨论,甚至可以争论,但是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学术讨论不能影响国家的反腐败进程。反腐败机关在查处案件的时候,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笔者强烈反对以所谓赦免理论,为某些犯罪分子开脱;笔者更反对那些打着改革的幌子,以党纪代替国家法律的反腐败举措。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法律是唯一的标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任何反腐败机关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外开恩。

  反腐败首先要反对个人的腐败,同时也要反对体制性的腐败,特别是那些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对某些腐败分子网开一面的“赦免行为”。反腐败工作要想真正取信于民,必须首先修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修改寻求共识,以法律的完善凝聚共识。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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