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12月17日《京华时报》)
李永忠这样的建议,在一定范围内注定是“不得民心”、不能被理解的。因为在我们一直以来的思维里,对涉及腐败的问题必须“零容忍”。但即便是强调“零容忍”的人,也应该读懂李永忠说这番话的真正含义,那就是:在“腐败呆账”问题已经很严重的前提下,“绝不赦免”必然造成旧的存量无法解决,新的增量还会迅速累积。
我理解李永忠的意思是,官员财产公示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是为了保证试点尽早铺开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地赢得支持的需要。因为任何改革的推进,都应该紧贴地气而不能凌空踏虚。户籍改革遭遇几乎所有市长的反对,工资条例因垄断行业反对而夭折,红十字会“去行政化”改革因为“要侵犯太多人的既得利益”而搁浅,都是极好的明证。正像李永忠说的那样,如果不采用“有条件赦免”的方式,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官员财产公示在试点阶段便遭遇各种各样的阻挠而夭折。
更应该注意到的是,“有条件的部分赦免”是有前置条件的,不是官员财产公示的真正常态。具体说就是,腐败分子若能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并且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在笔者看来,“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还应该有时间的限制,比如明确是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正式施行之前,待到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正式施行时,必须严格确保“零容忍”——这一点丝毫不能打折扣。
明乎此,也就理顺了李永忠所说的“有条件赦免”的真正含义。当然,在要求公众适度妥协的同时,也应给公众一个明确而且值得信赖的预期,即公众暂时的妥协,一定能够换取未来更好更长远的收益。如此,需要妥协的改革才能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