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的女患者冯时兰因深度昏迷被120急救车拉着连跑5家医院,在急救车上待了近5个小时才勉强得到住院抢救,最后不幸去世。市卫生局官员称,这只是个案,一般转运两三家医院即能找到收治医院。
对此,公众不禁要问:这虽然是个案,但拒收危重病人的医院和医务人员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急诊抢救制度”中有“三先三后”、“三不转”的原则规定。“三先三后”是指,先救治后检查;先入抢救室后分科;先抢救后收费。“三不转”是指,病情不稳不转;诊断不明不转;危重病员不转协作医院。
来看看5家医院拒收的理由:“我们是二级医院,别耽误了”、“我们医院没有血液科”、“我们医院没有抢救室、没有抢救仪器”、“我们医院地方小,没地方儿了”、“这里是中医院”;最后一家三甲医院,起先也以“最后一张床正在抢救一位患者”为由拒绝收治,在患者家属央求了大约10分钟后,才勉强收治。这些理由都很苍白,都站不住脚。
而且《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面对急诊患者,医生应当无条件地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急救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可见,医院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行政法规也要求先收治,再边抢救边及时转诊,而不能简单地拒不接收。
尽管北京全市急救资源不联网的问题已因此事引起了重视,但是“连跑五家医院被拒”的背后不仅仅只是急救资源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就此事介入调查,给病人亲属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