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患者求医无门,私改病历获得医疗权利,不仅仅是患者有错,它的根源是艾滋病患者就医权利的缺失。
据媒体报道,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天津25岁的肺癌患者小峰(化名)在求医时屡次遭拒。在转入第三所医院时,小峰私改病历隐瞒病情,手术得以顺利进行。近日,此事引起广泛讨论,在同情艾滋病人就医难的同时,多数网友斥责小峰隐瞒病情,认为患者遭遇拒收,应向疾控部门或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以“正常途径”解决。
艾滋患者求医无门,私改病历获得医疗权利,不仅是患者有错,而且“将”了医院与相关部门一“军”,这个事例将艾滋病患者求医无门,就医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现状再次暴露出来。
小峰的事例不是个案。去年5月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发布的《关于解决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手术难”问题的建议》显示,仅在这家民间组织走访的123位HIV病毒携带者中,就收集了38个“手术难”的案例。
艾滋病人需要就医,无论是从防范与控制艾滋病的角度而言,他们的就医权利恰恰最需要得到保证。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否则就可能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警告、罚款、开除等处分,甚至吊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由此可见,相关医院拒绝小峰求医已属违法行为。
有人说,小峰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是,现实中,医院往往以不具备手术和防范感染条件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所以,为了保障艾滋病人的就医权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相关医院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当提高医生和医院接纳艾滋病感染者就医的能力,比如为各大医院培训一批医治艾滋病患者的医生和护理人员,要求医院配备专门的手术设备和病房收治艾滋病感染者,必要时,要指定一批医院专门接纳艾滋病患者就医。
另一方面,艾滋病感染者隐瞒病情的行为,也需要引起卫生主管部门、医院和社会的关注。从《艾滋病防治条例》来看,法律虽然规定了艾滋病感染者报告病情的义务,却并没有规定任何惩戒措施,这可能让法律的规定流于形式。因此,建议立法规定对隐瞒病情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故意造成他人传染的,甚至要负刑事责任。另外一方面,可以在卫生系统强制推行术前血检制度,患者手术前都应当进行血检,以保障医生、护士和其他病人的安全。
只有艾滋病患者的就医权利得到了保障,这种私改病历求医的无奈之举才不会继续上演。(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