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殴打公民,为何总是能获得法外的豁免权?
近日有网帖称,江西永新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斌和同事在县城执法,在对一汽车进行抄牌和照相时,车主尹新华跑来说明情况,刘副大队长对尹新华斥骂、扇耳光和挥拳打击尹头部。永新交警大队发书面回应称,“双方发生扭斗”,刘斌已就此道歉。但受害方则称,目前还没有接受刘斌的道歉,也没有和他达成和解。(9月29日《北京晨报》)
交警大队的书面回应显然难以令当事人和公众满意。该回应称“双方发生扭斗”,但从现场视频看,似乎只看到刘斌在大打出手,而非互相扭打,目击者刘先生也称,只看到交警打人,车主“没有还手”。另外,相对方称“尹新华被带回交警队,还被要求下跪”是否属实,交警方面恐怕还须进一步回应。
永新交警大队称当事交警“刘斌副大队长表示会引以为戒,在此后的执法工作中冷静处理警民冲突,并认真反思,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交警打了人,只是道歉反思,下不为例,这样的处理未免太轻描淡写了吧。
《公务员法》第25条明确规定,以殴打、体罚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见,执法中殴打公民是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连警告、严重警告的轻处罚种类都未列出,最轻为记过,最重为开除。若查实刘斌副大队长为单方面殴打他人,还让公民下跪,恐怕就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交警队长打人事件发生后,网上回帖普遍对打公民的警察表示不齿,不少人还质疑,这样的人配当警察吗?面对汹涌的民意,江西永新方面应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彻底化解这起公共事件。
眼下,频频曝光的公务人员打人的新闻,一次次触犯众怒,但是,这些打人事件发生后,鲜有对肇事者进行严厉处理的。普通公民殴打公务人员,后果往往很严重,轻则治安处罚,重则刑事追究,但是公务人员殴打公民,为何总是能获得法外的豁免权呢?在国外,公务人员如果胆敢随意殴打他人,绝对是一个大丑闻,一个公务人员如果连最基本的文明素养和法律意识都付之阙如,动辄对他人拳脚相加,他是否胜任所担任的职务,无疑是个大大的问号。
因此,公务人员打人,不能道歉了之,惟有“零容忍”,依法严厉追究,才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