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分局长张冬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受贿数额超过两千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张治淮死刑,缓期两年,判处张冬无期徒刑。(9月1日新华社)
很明显,张治淮父子的腐败并非是那种相对间接隐晦的“贪官前台弄权、亲属后台收钱”式常见腐败套路,而是父子两人均同时置身腐败前台,且毫不回避地供职于同一机关,老子当局长、儿子当分局长,构成一种赤裸裸的上下级腐败共同体。
这样的父子局长任职关系,显然严重违背了我国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我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均明确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事实上,也正是凭借这种毫不回避的“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张治淮父子的共同腐败才可能会如此“如鱼得水”、默契无间——如老子决策,儿子执行;儿子要求、老子批准。这正如法院审理认为的,在张治淮父子超过两千万元的受贿额中,高达1741.81万元的受贿,都是父子二人密切配合、共同受贿的结果。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张治淮、张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但现在的问题是,张治淮、张冬父子之间这种由“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带来的巨大“职务便利”,究竟又是谁创造的,除了父子二人自身,谁还应该对此负责——当地对张治淮父子的任职、对回避制度的实行具有监督监管责任组织部门,是否也应被追究责任?
“利用职务便利”,这几乎是在所有腐败案件中都能找到的一句“万能”通用语。实际上,在不同腐败案件中,具体的“职务便利”并不完全相同。比如,有的是制度缺失造成的“职务便利”,有的是贪官暗中钻制度空子制造的“职务便利”。而上述张治淮父子腐败案中的“职务便利”,显然无法简单归入这些情形。一方面,我们并不缺乏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同时在现行回避制度中,对于“父子”这种显而易见必须回避的亲属关系,也不存在什么含糊不清的制度空子。也就是说,张治淮父子同贪所利用的“职务便利”,其实原本是最不该出现、最容易避免的“职务便利”;它既非制度缺失、也非制度含糊造成的“职务便利”,而是制度公然不被落实执行、任由其形同虚设导致的“职务便利”。
从制度反腐和法治建设的角度看,这样的“职务便利”及其背后隐喻的权力失控,显然最为悲剧性、也最为致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