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带薪休假”待遇依然没能在广大工人群体中普及的当下,许多贪官早已享受“带薪服刑”的待遇了,而且这种待遇俨然成为风气。先从昨天一篇报道说起吧:湖北公安县原农业局局长赵某因犯受贿罪,于今年4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但到目前为止,公安县依然在给赵某发放工资。当地官方表示:符合程序。
官方这么解释,不足为怪,他们敢于给被判刑的贪官发工资,自然事先已经准备好了理由。但很多时候,这些理由比事件本身更荒唐,更引人注目。公安县给贪官发工资遵照的“程序”是:干部被判刑后,需停发工资的,要等开除党籍、公职之后;况且有些被调查的干部移送司法机关后,也有被判无罪的。这话的荒唐之处在于,法院已经判处赵某罪名成立,而赵某也没有上诉。判刑后居然还没有被“双开”,那么已成罪人的赵某,岂非仍然是局长,而非“原局长”?
大家都看出来了,当地官方的解释完全是狡辩。依照法律,公务员在被作出有罪判决之日起,就自动失去公务员身份及行政职务。官方狡辩,体现的是对贪官的“关爱”。受贿30多万元,只判刑三年,缓期五年,已是天大的宽容了,量刑标准本应在三年以上。
说起来,“关爱”贪官,并借程序或制度之名进行狡辩的“楷模”,当属江苏阜宁县政府。前不久,媒体曝光该县发布政府公文,对机关事业单位的61名缓刑期满人员突击安置工作,其中不乏贪官,有的仍然拿工资、吃空饷。当地官方对此事的解释更离谱:他们说,这样的安排是合法的,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政府1983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我查了一下,前一个文件的出台时间是1957年,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已取而代之,前述文件作废。而《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知当地官方还能作何解释?
其实,这种贪官“带薪服刑”,拿坐牢当度假的现象,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今年4月26日,山东沂南县检察院在了解在押人员情况时,发现不少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带薪坐牢”。据统计,应作党纪政纪处理的57人,实际只处理28人;工资已变动或停发18人,另有32人的工资没有变动。2008年,安徽潜山县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了半年,但每月仍按时拿工资……
某些地方领导对贪官“关爱有加”,自然是有理由的。要么他们曾是利益共同体;要么事后收受了好处;要么就是“官官相护”的习惯性思维作怪。上级相关部门理当关注这一腐败现象,对其审查“亮刑”;必须彻查一些影响恶劣的“带薪服刑”事件,而不是听凭当地“纠正错误”了事。对贪官仁慈,实质是对百姓的残酷,也是对“蠢蠢欲动”的公职人员错误的暗示。此风必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