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障者吕天喜失踪3年,被发现因抢劫罪在狱中服刑。10月14日,吕天喜家属表示,已与官方达成协议,从官方领取35万元支票,其中包括30万元的“救助金”和5万元其他开支,并签署了“撤诉申请书”,该案不能要求重审。(10月16日《京华时报》)
如果单看35万的“救助金”,并将其视之为“赔偿”的话,这确乎是一个“大手笔”的赔偿方案。此前服刑11年的赵作海,最终获得的国家赔偿也不过是65万。相比之下,吕天喜服刑三年,便得到35万的救助,日均救助接近320元(最高法公布的2011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为,每日142.33元),标准显然不算低。
但问题是,这一通过私下协议获得的,以“救助金”名义出现的赔偿,显然并不是严格严肃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只能算是一笔“私了”交易。凭借这笔交易,当地司法机关虽然破费不少,但实现了“破财免灾”的效果和目的。一则,智障服刑的案子,可以不必再定性为错案并重审了。据悉,在吕天喜家属与官方达成的协议书里,“他们说天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抢劫判刑没错,只不过姓名和年龄搞错了”,“我们家属不告了,也不要求重审了”。
二则,既然没有了错案和重审,相应的错案追究、问责,当然也就不复存在了。
一方面家属获得大手笔的实际赔偿,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实现了“破财免灾”,如此“私了”结果,看起来这似乎是皆大欢喜。但国家法律法治应有的严肃性、神圣性,在这一过程中,显然是很受伤。
依据《刑诉法》,“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按照《国家赔偿法》,对于错案,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且,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还应当向负有错案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诸如“智障服刑”这类“确有错误”案子,法院并无权在不重新审判、认定的情况下“私了”,更无权以“私了”协议的形式剥夺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放弃对工作人员错案责任的追究。
“智障服刑”,一个明显而荒唐的错案,在35万“救助”的私下协议之下,国家法律被束之高阁,一切便都被豁免掉了——国家赔偿免了、错案定性重审免了、追责问责也免了。可是,任由这种公案“私了”,下一次类似“智障服刑”这样的荒诞案件,我们又拿什么来避免它的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