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杀人恶魔周克华被击毙,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经过一个高潮后渐渐消退,代之而来的是一些比较有深度的理性思考。比如,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周作案的规律、犯罪原因及犯罪动机等,这些思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周克华案件暴露出的社会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对于预防此类案件发生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首先,对前科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亟待建立。不论是刑满释放犯还是解除劳教者,只要是有犯罪前科者,都应当成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对象。必须掌握这些人员的身份信息,建立一套全国联网的前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在他们再犯时快速甄别身份。
现实中发生的重大、恶性案件特别是系列暴力犯罪案件,大多是再犯。周克华23岁时因非法持有猎枪被武汉公安机关劳教,27岁时因在云南边境购买枪支被该地公安机关罚款,35岁时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昆明铁路法院判刑三年。试想,如果在周克华接受劳教和服刑期间,把他的所有信息(包括体貌特征、照片、指纹以及DNA等)都放到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当中,公安机关就不会在他连续作案七起以后才确定其体貌特征,作案八起以后才确定其DNA信息,公安部决定并案侦查以后,经过全国范围大海捞针式的排查,最终才确定案犯是周克华。
公安部在“8·10”案发以后向全国发布的通缉令上,所用的上半部分照片便是来自周克华服刑期间采集的档案样照,可见建立这一信息系统的重要性。虽然囿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建立这样一套系统确有难度,但是凭现有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水平,我们已经完全具备这一条件。周克华案等重大恶性案件屡发的现实提示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这一系统,越快越好,越全面越好,越系统越好。决不能再把破获重大案件的希望主要寄托在传统的侦查手段上,而要尽可能依靠信息社会提供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刑罚及劳动教养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以刑罚执行制度为例,虽然我们无法得到官方统计的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比率,但是从局部的数据来看,这一比率当在10%以上,而且局部还呈增长态势。对此,我们要认真反思现有刑罚执行制度的实际效果。虽然不可能实现刑释人员零再犯率,但是一定要朝着这一目标努力,为此首先要从制度完善入手,包括在押犯改造表现的准确评定、人身危险性的科学评估、主客观相统一的减刑假释条件的把握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都显得很现实和紧迫。特别是现有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避免目前存在的片面强调劳动效果而忽视思想改造、过于看重计分而忽视判断人身危险性的倾向,建立起主客观表现相统一的评估体系,科学地判断罪犯的表现情况。
劳动教养制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周克华1993年3月20日至1995年2月20日被劳教,因劳教期间表现较好,被提前一个月解教。2005年10月被判刑三年,因为表现好被减刑,2008年4月出狱。而此时他已经在重庆犯下3起持枪抢劫案,打死3人,打伤3人,但是他很善于伪装自己,在狱中从不做出格的事,因此获得减刑机会。但从周克华的服刑过程可以看出他根本没有消除反社会的心理和性格。
第三,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制度没有落到实处。从制度上看,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党委、政府,都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出台了很多的规范性意见,内容涉及人员接收、户籍管理、就业安置、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1996年,中央综治委牵头成立了由司法部、公安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从此全国统一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但是,近十几年来我国社会转型的步伐不断加快,由此带来的犯罪态势不断发展变化,现有的安置帮教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是这些制度还没有上升为法律,对党委、政府特别是有关部门、单位的硬性约束力有限,实践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很少在该项工作中使用过。
二是多个部门参与的格局虽然有利于综合施策,但也容易出现谁也不积极、谁也不综合、谁也不负责的问题,单靠综治委的协调很难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这一问题在基层表现得更为突出。
三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资源还比较有限,离全面落实安置帮教制度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远远不能满足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的需求,有些制度基本上是写在纸上,根本没有落到实处。
四是一些党委、政府管理社会的理念还比较落后,总体上还没有把社会管理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更不用说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到安置帮教工作上了。如果说周克华所在的社区真正能够落实安置帮教的有关政策,对他开展切实有效的帮教,对于消解他内心的反社会性格是会发生一定作用的。(马献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