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要看清理减少了多少审批事项,更要看是否通过立法实现了制度创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制度创新是根本,不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没有达到目标,政府职能也难以真正实现彻底转变
广东省政府昨日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实施《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并正式公布省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达179项、转移事项55项、下放事项115项、委托事项5项。据介绍,广东省本轮改革加大了对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领域的审批事项清理力度,大幅取消企业登记等领域前置性审批事项,积极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7月18日《南方都市报》)。
中国“入世”十多年来,各地大刀阔斧地清理和削减了诸多行政审批事项。人们在为政府雷厉风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拍手称快之时,也发现有许多被砍掉的行政许可事项卷土重来,出现“回潮”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内行政审批过多、过滥所表现的制度性缺陷,与政府机构臃肿、繁杂及行政管理权限过宽过泛且重叠互为因果。有一个“衙门”就得有事管,于是就想方设法为自己设定权力,划分“势力范围”,许多莫名其妙的许可事项就是因人设“事”的“怪胎”。尤其是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些被撤销的机构将审批权“转移”给某些行业协会之类的机构,则可能产生比“换汤不换药”更糟糕的局面。因为行业协会不属于政府行政机构,审批不当时,当事人甚至连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从政府行政管理角度来看,行政审批能够从“源头”把关,杜绝违规的经营主体和行为进入市场。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其实际效能也大打折扣。尽管近年来一次又一次的市场整顿,严把审批关,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但市场秩序总是难以尽如人意,守法的经营者反而被折腾得怨声载道。
当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涉及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更重要的还关系到中国入世后所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因为从WTO规则要求来看,随意设置和增加审批、无法律依据设置审批、许可程序不规范、不公开以及缺乏有效监督和补救手段等,都可视为与WTO规则相悖。
据报道,此前国务院已经分五批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183项,占原有总数的60.6%,各地区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在数量上确实在大幅度下降,但在现实情况下,不仅仅要关注下降的数量,而且要看实质的改变情况。就目前来看,与地方利益关系不大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得比较多,而利益比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则下降得比较少,甚至几乎没有降。
毋庸讳言,要防止被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复辟回潮”,首先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维护行政审批改革的成果,行政审批改革更应与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结合起来进行。倘若只减审批事项不减机构数量,势必为审批事项反弹打下伏笔,因为行政机构总是要以某种方式行使职能,而设定许可事项又是他们惯用的“杀手锏”。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要看清理减少了多少审批事项,更要看是否通过立法实现了制度创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制度创新是根本,不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没有达到目标,政府职能也难以真正实现彻底转变。
现代化政府的管理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而行政审批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行政审批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并非弱化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也不是一减了之,放任自流,而是要改变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更好地实现政府监管职能。因此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应研究新的管理方法,积极运用监管、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后续监管;
二是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
三是对需要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纳入规范化管理。为适应社会形势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应情况发展的立法进程不断进行调整。但无论是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还是取消旧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严格的审批程序依法进行调整。(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