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京华时报》等媒体刊发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卖官大起底的报道,《中国青年报》刊登原广东省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倪俊雄疯狂卖官敛财的报道。刘卓志10天的上诉期于7月12日结束,他放弃上诉,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生效。他卖官等受贿817.036万元全部追缴。倪俊雄因受贿罪获刑15年,没收财产300万元和违法所得338万元。
有人买官就有人卖官,有人卖官就有人买官。官员买官卖官本身不是天大的新闻,但这类新闻里面总有一些遮遮掩掩,反而引发读者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有关刘卓志的报道,除了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贾乘麟,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锡林浩特市市委书记牛志美在《卖官一览表》中出现行贿人姓名、行贿目标外,其余行贿人均省略姓名而改用“某某”。这些“某某”中有锡林郭勒盟档案部门领导、锡林浩特市宣传部门领导、锡林浩特市政协领导、锡林浩特市司法部门领导、某化工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锡林郭勒盟某委员会领导、锡林郭勒驻京联络处领导、锡林郭勒盟人大领导、锡林郭勒盟政协领导、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锡林郭勒盟工商联领导等。
有关倪俊雄的报道,涉及杨雄买官兼任茂港区公安局长,李天福行贿调至高州市公安局局长,黄鸿行贿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用了真姓实名,大多以科员吴某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科员陈某晋升为副科级、正科级干部陈某升任自己期望的职位、副科级干部黄某被提拔、张某某调回市直机关任职等对行贿人具体信息做了遮盖。
这类报道中的“障眼法”,记者或读者已经习以为常,以为从来如此。我对“从来如此”的东西,时时抱以怀疑的态度。在我看来,用“某某”、“吴某”不如依照法律文书,秉笔直书其真姓实名,一则可以免去不必要的猜测,误会他人;二则对那些行贿者也是还其历史的真实面目。
也许有人认为,把买官者的真姓实名、职务公之于众,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人今后在原岗位或调动到其他岗位工作。我们可能对买官者过于宽容了,其实大可不必。君不见很多买官者,同时又是卖官者或贪腐者。据报道,向倪俊雄等人行贿37万元的黄鸿,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330.3万元。一个买官者行贿花掉1元钱,就要从他人身上再捞回10元钱,这个1比10的比例也许才能让买官者心理求得平衡。买官者如果不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私利,为什么去行贿?市场上有一条行为准则:杀头的买卖有人干,亏本的买卖没人干。自古至今,花钱买官只是为了替百姓谋幸福,为人民服务,这种人我们还没有见过一个。
卖官的官员倒台了,买官者倘若受到各种形式的保护,抑或“潜伏”下来,这将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极大的危害。我们不仅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教育、惩戒卖官者,同时也需要用舆论的手段教育、惩戒买官者,不管是“某某”还是“王某”、“李某”,都应当让他们以真姓实名出现在新闻报道中。(苏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