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黄胜被查处的问题主要有三:涉嫌卖官、帮助亲属承揽德州重大工程以谋利、生活作风问题。(《燕赵都市报》7月1日)
作为曾主政一方的官员,黄胜的违纪违法无非还是卖官、插手工程,顺带以权谋色。黄胜案的一些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细节,相关报道虽然“不能说的太细”,但依然堪称“引人入胜”。黄胜案如果说有什么特色,卖官估计算是其一大“亮点”。比如,其主政德州期间,明码标价卖官,县委书记30万元,县里某个局局长10万元,最低价码副镇长也要5万元。
正如受贿罪一样,法律对行贿罪早已作出明确界定。比如对个人行贿,就规定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黄胜的问题既然引起了中纪委关注,相信最终会在法律层面予以公证查处。从黄胜的卖官行为来看,语焉不详的相关报道还是披露了一些信息:主政德州13年,“德州的干部发现单纯靠政绩很难得到提拔了,得靠送钱”,外号“黄三亿”的他涉案金额可能上亿元。这种卖官行为,以受贿罪进行认定,在法律上大致不会有什么问题了。笔者比较关心的是那些买官的官员,哪怕他们当初是形势所迫,或主观上真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当时悍然拿出那么多钱来参与买官,这算不算公然行贿?
黄胜的卖官哲学流行一时,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见证了德州行贿风气一度很盛。不说县委书记买官需30万元,就是一个副镇长得拿5万元行贿,这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啊。那些厕身其间的大小官员,这些钱又是从哪儿来的呢?他们有没有受贿,又有没有以此作为本钱,然后变本加厉地收回投资呢?
权钱交易之所以不断刷新纪录,贪官抑制不住的贪欲固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没有行贿者的“积极配合”,贪官就是欲望再膨胀,也是枉然啊!因而,且不说违法必究的公平诉求,就是从打击贪腐行为的系统工程来看,对于行贿行为,也不宜轻易放过。
此前一些类似腐败案件中,对行贿对象所犯的行贿罪常常出现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情况,这其实也是案件依法审理上的一种“烂尾”。希望黄胜案,不只是对其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同时也要在维护法律严肃性方面,在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罚方面,成为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