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查询费能寿终正寝吗?

时间:2012-07-16 10:36   来源:羊城晚报

  广州市民告工商局违规收取“查询费”胜诉一事引起我的关注。作为一位专业律师,经常因为案件的需要到政府部门查询一些信息,比如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房地产信息、规划信息等等,无一例外的,这些查询事项都不是免费的,均需要收取一定的查询费。

  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公布,这些收费的合法性就值得质疑了。因为依据条例,政府公开的信息划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通知中,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印费和邮寄费。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的行政机关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看到的却是政府掌握的信息却成了一种“赚钱”的工具,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而且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从形式上看,这些收费基本“合法”的,因为他们都获取了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殊不知,有些单位获取收费许可本身可能法源依据不足,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他们本来不应当获得收费许可,如一些大桥、年票的收费许可证等,但在实践中,一旦有交费的人觉得不服,到法院打官司,也几乎无一例外地败诉。

  现在,我们欣喜地看到,手里握有收费许可证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为向市民收取企业工商登记检索费而被判败诉。判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败诉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检索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由于生效判决具有示范作用和指引作用,类似的案件法院可能会作出类似的判决。如果将来人们在工商部门查询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时再被收取检索费,可以拿这个案例作依据,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所以,对工商部门来说,依法撤销本项收费,应是正确的选择。另外,我认为,可以借此契机,对种种所谓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司法审查。(赵绍华)

编辑: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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