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征求意见应成公共决策常态

时间:2012-05-21 15:12   来源:法制日报

  二次征求意见体现了有关方面开门纳谏的诚意,更能保证“征求社会意见”实至名归。对于那些存在复杂而激烈利益博弈的公共决策,“二次征求意见”不可或缺,应当成为常态和惯例。这既是为了避免征求社会意见走过场,也是为了让公共决策更加贴近民意、深入人心,有利于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自3月31日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560份,涉及草案中的81个条款。据报道,国家版权局将根据这些意见以及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争取在5月底以前公布修订后的草案,再次征求社会意见(5月19日《上海商报》)。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甫一公布,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其中一些条款甚至引发了巨大争议,讨论极其热烈。这是正常现象其实是好事,因为公布草案的本意就是“开门立法”,听取并吸纳民意。正如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此前所言:“各方面的意见都欢迎。”

  一般情况下,从发布征求意见稿到收集整理民众意见,再根据人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如此,“征求社会意见”这个程序就算走完了。不过,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却不厌其烦,准备将修订后的草案再次公之于众,听取各方意见,笔者以为这种“二次征求意见”的做法值得称赞。

  无论立法、修法还是制定政策,都是复杂的利益协调、利弊权衡的过程,每个人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每个部门、行业、阶层也都有不同的立场和看法。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不可能完美无缺,需要根据社会意见加以修订,而修订后的草案可能依然不完善,有必要再次公布以征求意见。两次征求意见虽然会增加决策成本,但可以使决策更严谨、更周密,更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少留后遗症。公共决策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理应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而不能怕麻烦,草率从事。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不但征求社会意见已成公共决策必不可少的程序,而且二次征求社会意见的现象越来越多。比如2010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先后两次征求社会意见;2011年11月,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二次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最大的调整是将PM2.5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去年9月和今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就汽车“三包”规定两次征求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人们此前提出的意见作出积极回应,例如将汽车“包修期”从不低于2年或40000公里延长至不低于3年或60000公里。

  显然,二次征求意见体现了有关方面开门纳谏的诚意,更能保证“征求社会意见”实至名归。相对而言,“一次性”征求社会意见则有沦为走过场的风险:由于与民众交流不够充分,民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往往没有被采纳,或者避重就轻象征性采纳,然后直接作出决策。这样的问题决策与民众意愿往往会相去甚远,不仅在落实时会遭遇梗阻,而且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征求社会意见”的公信力。

  这方面的教训也是有的,比如2010年10月,有关方面就阶梯电价征求社会意见,当时人们对征求意见稿反应强烈,认为所拟阶梯电价是变相涨价。而时隔一年多后正式出台的阶梯电价方案,也只是对原方案作了象征性改动。现在很多地方的阶梯电价方案受到民众质疑,或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此前“一次性”征求意见留下的后遗症。

  所以,对于那些存在复杂而激烈利益博弈的公共决策,“二次征求意见”不可或缺,应当成为常态和惯例。这既是为了避免征求社会意见走过场,也是为了让公共决策更加贴近民意、深入人心,有利于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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