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公布“三公”经费乃权力法治之义

时间:2011-11-22 13:42   来源:济南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1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11月21日中新网报道)

  今年以来,“三公”经费公开无疑是一个活跃在媒体上的热门关键词——先是财政部在今年7月初首次公开中央的“三公”总账,接着便是几十个中央预算单位各自公开其“三公”分账,随后又有北京、上海、陕西等多个省级地方政府公开“三公”账目……

  在此基础之上,现在国务院法制办重提“三公”经费公开,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显然并不是对此前“三公”话题的一次简单重复,而是一次根本性的质的飞跃和提升——不仅将“三公”经费公开的范围、层次大幅度拓展,而且将“三公”经费公开由一种个案、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强化为一种普遍、永久性的行政制度。这意味着今后“三公”经费公开将不再限于中央和省级政府,而是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公”经费公开也不再是一种政府可以自由裁量、自主选择的行政行为,而是一份必须履行、非如此不可的行政责任。

  这样一种“三公”经费公开的制度化价值和意义,有利于“让人民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从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来看,它更是强化权力法治、最终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步骤。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国的精髓是治权而不是治民,依法治权则需要给权力的行使划定清晰的边界和规则——什么是权力可为、必为的,什么是权力不可为、禁为的。诚如思想家哈耶克曾经指出的,“撇开所有的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 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均有可能十分确定地预见到在某一情况中政府会怎样运用其强制权力”。显然,定期公布“三公”经费是权力法治题中之义。

  在肯定之余,我们也必须充分意识到,要想真正实现这种权力法治的强化,目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包括定期公布“三公”经费在内的制度建设仍然只是初步和有限的。一方面,上述这些制度规定本身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如“三公”经费应公开到何种程度,是仅仅公布几个粗枝大叶的总体数字,还是细化精确到每一个具体账目?另一方面,要充分实现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等制度的法治价值,也需其他一些更为基础性的制度改革予以配套配合,比如确保财政公共性的预算制度改革、维护税收法定原则的税制改革等。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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