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日前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企负责人的12种行为予以限制,其中包括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不得“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不得“用公款为个人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等。(5月8日《新京报》)
禁止什么,就说明现实中存在什么问题。用公款购买个人住房,将公款用于亲属子女,花公款为自己购买商业保险,这些令人诧异的行为,竟然出现在一个规范职务消费的文件中。这意味着,在现实中,有些国企负责人竟然把这些视作职务消费,亦即国企负责人享受的职务待遇。
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其要义是“与履职有关”,公私泾渭分明。但是,一些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范围,已经远远突破了公私界限。在普通民众的想象中,一些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即便奢华,也无非是喝天价酒、抽高档烟、坐豪华车、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反正都是“不落腰包的腐败”,可是,若对《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反向推导,则可发现国企负责人的所谓“职务消费”犹如一个筐,包罗万象,但凡一个人可以花钱的地方,似乎都可装进筐里由公款埋单。欲壑难填,“不落腰包的腐败”不受遏制,“落入腰包的腐败”便随之而来,相比之下,喝天价酒、抽高档烟之类已是稀松平常,并不在12种受限制行为之列,《办法》中根本没有提及。
说到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不能不提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陈同海在任期间,平均每天的职务消费高达4万元,即每年职务消费近1500万元。很难想象这么多的钱是怎样花掉的,而令人难以释怀的是,陈同海东窗事发,并不是缘于天价职务消费,而是因为他受贿近2亿元。换言之,若不是受贿,陈同海仍可日复一日地挥霍国有资产。可见一些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管理确实令人担忧。
一些国企负责人履职过程中的公务消费铺张而奢华,这是违规违纪问题;而与履职无关的公款私用,比如用公款买房、将公款用于亲属子女,则显然不属于职务消费,这是贪污行为,是违法犯罪问题。
有关部门真得好好管一管。其实,还可以增加国企财务运行的透明度,发动民众监督,帮忙管。《办法》中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是不是可以向社会公开呢?不仅制度要公开,职务消费的实情更要公开。进一步说,三公经费公开的范围亟须拓展至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