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腐败”需“最大决心”治理

时间:2012-04-12 08:19   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一次会议上指出,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今年以来,国家统计局有关领导已四次提到要“预防和严惩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新京报》4月10日)

  广义上的统计腐败,有对“核心数据”的寻租行为,如路透社、彭博社等在2011年曾多次在国家发布CPI之前获得了数据,证明是统计局内部人员对外出售牟利行为;有渎职的不负责任采集数据行为,如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收入值“虚高”,原来是没有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收入统计在内。有专业能力不够的“业务腐败”,在数理统计、抽样统计或其他数据采取与分析中,缺乏科学性,统计手段科技含量低,导致各类数据“相互打架”。

  而狭义的统计腐败,则指统计数据“蓄意”作假。上述广义的统计腐败行为,对于重要数据的危害性,有时并不相当严重,一般可通过一定的误差控制值予以微调而使其接近真实值,但狭义的统计腐败,因数据是人为篡改,完全脱离数理统计中所能容许的误差边际,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性是长远和深重的,把这类作假行为视为“最大腐败”,是成立的。

  有关统计作假何以屡禁不止,很多专家学者及实操人员基本达成了共识,如行政隶属关系缺乏独立性、地方政府总有干预统计工作的机会与动机,或地方统计部门为迎合地方政府政绩而“主动制造数据”;其次,官员升迁中“数字出官”也鼓励了数据作假的冲动。另一方面,出于企业与政府部门利益输送,统计部门有意虚报或瞒报经济数据,使企业逃避或减轻税务义务。今年统计部门通报的四起统计数据作假案例,有政府部门干预企业上网联报数据的,如重庆永川政府要求企业上网联报数据之前先要政府审核;有地方统计部门直接参与作假的,如山西河津统计局直接把假数据发给企业。

  目前看,尽管2009年对施行了近20年的《统计法》作了大幅修订,增加了“三不得”、“监督”等规定,但在“法律责任”规定上并没有突破,在行政问责与制度性常态化监督上,也没有确切的规定。如《统计法》只对“核心数据”泄漏方面有刑责规定,但对数据造假行为一律只属“行政处分”,“河津作假案”性质恶劣,属“最大腐败”,但当事官员只是“免职”处分。一句话,“最大腐败”光是停留在认识上,没有果决行动与体制改革相配套,“最大腐败”可能一直“最大腐败”下去,到时,再换个比“最大”更大的修饰词也没用。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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