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保障人权 彰显法治进步

时间:2012-03-08 08:35   来源:人民网

  今年的全国人代会,有项议程格外引人瞩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诉法制定于1979年,此次修改是继1996年首次修正以来的又一次“大修”。无论是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还是完善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制度以及规定特别程序,这次“大修”既是对16年来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践的主动适应,也是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研阅这次“大修”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主线——“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因此,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并被认为是国家人权保障程度的最直接体现。这次“大修”,不仅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使其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便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而且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就像一个舰队决定它速度快慢的,恰恰是那个最慢的船只一样,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更将进一步推动人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的普及与发扬。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不断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人权事业也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今天,“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党章和宪法。在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位,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我国还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使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刑诉法修改交出的一份喜人答卷。随着人权保护迈向法制化规范化,中国的人权事业将掀开新的篇章。(杜飞进)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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