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诉法草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司法机关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有质疑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出庭说明情况。(综合近日媒体报道)
这一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总体的价值取向就是“人权保障”:约束警察的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一些迷信警察权力和痛恨犯罪的人可能会觉得,法律进行这种取向的修改非常别扭: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警察抓小偷,警察是好人,小偷是坏人,为什么要对犯罪嫌疑人有这么多保护,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比保护好人还要积极——不仅是中国,甚至在权利和限权观念很强的美国,警察都有很多这样的抱怨。我倒觉得,绑住警察的手,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律进步和法治文明的表现。
考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法治水平,最重要的就是看它的刑事诉论法——因为刑事诉论法调整的是权力最大的人和权利最弱的人之间的关系:警察面对犯罪嫌疑人,掌握着合法暴力的使用权,当然权力很大。犯罪嫌疑人面对警察,成为阶下囚,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位置,当然是权利最弱小,很容易就被侵犯了。而且因为他们已经被当成了坏人,这种被侵犯很容易就被忽视了,也很容易被看成是正当的,警察打一个坏人,这不很正当吗,不很解恨吗?
可是,不要说法律还没有断定他就是一个小偷或一个杀人犯,即使判决了,罪犯仍然有他的人权,他们的权利也应受到尊重。
警察打一个没有犯法的平民,我们可能会群起而攻之,会批评警察;而如果警察打一个犯罪嫌疑人,很多人可能会鼓掌,会叫打得好。正因为存在这种权利的歧视,所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格外要受到关注和保护——这也正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意义。也正是从这个角度看,考察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主要并不是看对平民保护得多好多完善,而恰恰就是看对处于不利境地的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因为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漠视和侵犯。
如果连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犯罪嫌疑人都保护得很好,其他人的权利就更不必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