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竟成了司法“皮球”

时间:2011-11-09 14:05   来源:羊城晚报

  胡电杰今年40岁,在过去的10年里,将近9年的时间他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这9年中,河南省高院四次发回重审,但河南省濮阳市中院四次对胡电杰作出死缓判决,直到今年1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这场上诉与发回重审之间的轮回才画上了休止符。这个河南人一直说自己“确确实实是冤枉的”,可公安、检察院、法院这些法律上“说了算”的地方,至今没有一个明确表态认同他的说法。(《中国青年报》11月7日)

  如果不是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出撤诉,恐怕这场司法拉剧战至今仍然不会结束。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确定了“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遗憾的是,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实践中,司法机关将“疑罪从无”演变成为“疑罪从轻”的原则,例如,在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案件中,对于明显疑点重重的案件,司法机关并没有宣告被告人无罪,而是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处”,判处杜培武死缓,判处佘祥林15年。当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案件被揭露出来后,有关司法机关又改变了策略,将“疑罪从无”变成“疑罪从发(发回重审)”“疑罪从挂”。在胡电杰案是如此,在河北清河闫福峰案同样如此,在那个案件中,河北高院三次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按理说,河南高院在胡电杰案中可以自己查清事实,当然也可以发回重审,但是,当一次次发回重审,濮阳中院仍然是几乎原封不动地将案件送上来时,河南高院就绝无再发回重审的理由。事实上,早在2003年,最高法院就下发通知,称“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而上级法院之所以一次次将案件发回重审,将皮球踢回给下级法院,很难说不是在推卸责任。因为,上级法院之所以不维持下级法院疑点重重的判决,可避免犯下类似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的错误,承担错案责任;另外,上级法院不愿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很可能是担心无罪判决下达后,引起被害人的不满,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因而,“发回重审”,将皮球踢回给下级,成了上级法院的“明智选择”。

  然而,如此周而复始的“发回重审”,却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背叛。“无罪推定”原则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然而,上级法院以“发回重审”却轻轻地将这一原则给抛到九霄云外了。上级法院一次次地发回重审,无非是想通过发回重审,让侦查机关掘地三尺也要找出有罪证据,然而,案件的审理又回到了“原点”。同时,屡屡“发回重审”也让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案、监督下级法院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丧失殆尽,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粗暴侵犯。

  如今,胡电杰终于在“发回重审”的怪圈中解脱出来,但是,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机关给他一个说法。何时司法机关才能不再制造“发回重审”怪圈,让公民“法律安全”有保障呢?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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