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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高评价网络反腐为时尚早

2012年02月22日 10:08: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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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贺国强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必须深刻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互联网快速发展拓宽了社会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但如何积极回应和妥善处置又成为一个新课题”。这说明执政党对我国反腐败的形势有着清醒的估计,对互联网络反腐倡廉产生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 

  近些年来,互联网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重要渠道,许多大案要案通过互联网披露之后,有关部门及时跟进立案侦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对网络反腐应该进行科学的评估。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信息空间,它可以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得以实现,但是,互联网在反腐倡廉方面的作用有限。这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缺乏必要的信息审查系统,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互联网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之后,才能变成法律上的证据,并不是被举报的就一定证据确凿,一定是腐败分子。因此,如果把反腐倡廉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互联网上,而没有注意到互联网在反腐方面的局限性,那么,很可能会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产生负面情绪。 

  事实上,现在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几乎成了互联网的“消防队”,每当互联网出现腐败信息的时候,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就会闻风而动。从表面上看,这样做可以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网络话题,但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随时处于被动的应对状态,以至于当案件侦破之后,公众依然对查处结果抱有疑虑。可以这样说,网络反腐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信息的供应,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现象。所以,网络反腐对我国整体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意义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在各项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健全和完善之前,过度期待和过高评价网络反腐还都为时尚早。正如贺国强同志所说,“如何积极回应和妥善处置(网络举报)又成为一个新课题”。 

  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存在所谓“起刑点”问题,小额累计的贿赂不构成犯罪,因此,公众披露的腐败案件经过司法机关过滤之后往往不构成犯罪案件,这就使得公众对我国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效性产生怀疑,进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产生疑虑。我国刑法及其配套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打击贪污渎职犯罪分子的时候,往往“抓大放小”,对那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才予立案侦查,而对那些数额较小或者罪行不大的案件往往不予起诉。这种做法,不仅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始终处于一种非常危险的状态,而且更主要的是,会影响人们对中国反腐倡廉的观感。因为普通民众看到的往往是小额腐败案件,而司法机关则往往处理大案要案。正是这种“挂一漏万”的处理方式,让人们对我国反腐倡廉的成效失去信心,认为执政者在反腐倡廉方面采取的是一种“杀鸡儆猴”的做法。 

  贺国强在工作报告中,之所以清晰无误地表明对网络反腐倡廉中存在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原因就在于如果不尽快解决我国网络反腐倡廉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那么,就无法有效地利用互联网拓宽反腐倡廉的渠道,也无法解决我国反腐败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反腐败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基础性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互联网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渠道,应当被纳入国家现行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之中。但目前我国各级相关部门只规定了互联网举报制度,而没有规定互联网举报的反馈制度。换句话说,在互联网反腐倡廉的制度设计方面仍然存在着“半导体”现象,有关部门是否应当立案侦查,调查的结果怎样,举报人并不知晓。虽然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一些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向举报人通报信息,以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互联网举报人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案件是否查处以及当事人是否被绳之以法,举报人往往蒙在鼓里。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严重挫伤了举报人的积极性,而且会导致公众产生更大的错觉,认为互联网络举报案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解决我国互联网反腐倡廉中存在的问题,除了积极回应和妥善处置之外,还应该加快制度建设,尽可能地实现“零容忍”,彻底取消贪污贿赂案件中所谓“起刑点”的规定,凡是违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一律按犯罪处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我国现行反腐倡廉中存在的漏洞,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众对执政者反腐倡廉的认可度。(乔新生)

[责任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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