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11月15日报道,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两年多之后,国资委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社会公众颇为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人事任免问题以及违规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有专家指出,《实施办法》剑指央企领导的“乌纱帽”,可谓央企各级领导的“紧箍咒”。有评论认为,《实施办法》对国有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当中一些关键环节和领域易发、多发的腐败行为作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让央企的领导干部不能腐败,具有积极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无论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一把手”腐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不仅腐败数额高,而且“窝案”、大案突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披露,2008年至今年上半年,上海查获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国有企业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47%,大要案占了94%。而在一些企业的腐败案件中,涉案人员几乎都是企业或部门“一把手”,而且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这些案件的发生和查处,引发各界反思,要求遏制国企“一把手”腐败现象成为民意指向的重点。
“一把手”腐败主要表现在乱决策、用人中的腐败等。而公众反映强烈的国企管理者的灰色收入问题、职务消费过高等问题,也与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先说乱决策,由于国企大一统的机制和金字塔形的结构,导致权力高度集中,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极易形成国企决策时“一把手”“一言堂”,将企业利益向个人或小集团输送,最终走向腐败。很多国有企业资本雄厚,属于企业生态的顶端,管理层的高待遇和高美誉,极易形成以“一把手”为核心的内部人利益集团,一旦国企“一把手”出问题,往往导致多人共同瓜分国有资产。等腐败行为暴露时,往往抓住“一把手”,带出一大批。
再说用人中的腐败、经营过程中的玩忽职守等,最终导致的或是管理者贪污受贿,或是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这种情况,重要原因之一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边界没有划清,哪些是国企“一把手”能够决定的,哪些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的,哪些是应该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的,缺乏具体的界限,基本依赖于国企“一把手”的觉悟和诚信。决策过程中,一些国企的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切实发挥作用。
如何遏制发生在国企的类似现象,许多专家都指向预防、制裁和监督,也有人倾向于强化国企“一把手”的诚信建设。而所有建议的前提是,必须有制度可监督、可预防,有机制可引导。在当前形势下,建立国企“一把手”分权机制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有了分权机制,进而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国企“一把手”就难以决策“一言堂”;有了分权机制,权力运行的多中心,国企“一把手”就难以建立利益集团;有了分权机制,经营腐败现象就会受到制约。在分权机制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督力,就有了载体和手段;有了分权机制,国企“一把手”的诚信也就有了考核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