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食品安全,消费者在发现问题或怀疑某一种食品安全存在隐患后,往往很难找到相关的主管部门;而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有农业、商业、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多达15个部门,谁都可以管但往往是谁都管不了。(5月29日《经济半小时》)
发生在各领域监管环节的种种尴尬早已证明,监管这事跟部门多寡攀不上多大干系,更不会成正比,牵扯的部门越多,管理效果不见得越好,甚至适得其反,陷入九龙治水的窘境,食品监管问题只不过是这个简单逻辑的一枚注脚。
食品问题概括起来并不复杂,一是生产,二是监管,而当问题食品轮番轰炸消费者的肠胃时,除了抱怨生产企业的无良与黑心外,往往会将目光投降那个抽象的概念体——监管部门。但现实告诉我们,食品监管不力已成不争事实,而讽刺的是与监管不力相对应的并非人员安排、机构设置的力不从心,而是矗立着“枝繁叶茂”的多达15个的职能机构。
15个部门管一个食品问题,排场不可谓不大,但如果排场大就能牢牢堵死可供钻营的空子之逻辑成立的话,那我们大可不必在各种公共管理的疑难杂症上纠结,因为我们有着世界上最多的人口,能设置最庞大的部门机构,可以运用人海战术进行不留死角的盯梢管理。问题是,这只是想当然,资源配置效率是其一,能不能出成绩都将打上问号。
因而,有人抱怨我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模式,段是分了,还很细,但段与段之间纠缠不休,一团乱麻,权责不清。以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的豆芽为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归农业部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工商部门管;按照《食品卫生法》,归卫生部门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归质监部门管。但现实中,农业部门认为是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归质监部门管,流通环节的问题,归工商部门;质监和工商部门认为豆芽是农产品,归农业部门管。皮球就这样被踢来踢去。
模式的确是问题,法与法之间打架扯皮的现象也的确存在,而且部分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正逐步由多头监管向集中监管过渡,从食物链重点环节监管转向全过程监管,因而我们有理由怀疑是不是在体制上走入了误区。但是,更换模式我们就能对食品安全高枕无忧吗?我想未必。管理的精义的确在于把每个权力主体的职责细化,但这有个先决条件,就是身处监管环节的每个个体对细化的责任有所担当,而非持侥幸心理,笃信生产者不敢在自己眼皮底下造次。有这个逻辑打底,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何“十八道工序管不住一头健美猪”、“一支烟难倒十五个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问题其实可以抽象化为法权意识的淡漠,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监管者,而监管模式的盘结,只不过为监管者法权意识的日渐式微提供了制度环境,真正影响其履职担当的,还有职业道德、惩戒力度、外在监管等。也就是说,食品监管问题的根源不在监管模式,而在于监管者愿不愿意对体制心生敬畏、对公众有所负责。道理很简单,一个有担当的监管机构,在食品监管中不会觊觎模式的漏洞和法律规章之间的纠葛,借机“抛绣球”、“丢包袱”,而是依循各种法规在各个环节用显微镜找自己的责任,争着去管,抢着去管。理解了这一点再去反思食品监管问题,我们或许能找到一个发力的支点。(熊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