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又是城管。
辽阳市宏伟区政府通报,5月3日,该区城管执法局张松等3人与在自家楼前公共绿化预留地私自铺建水泥地面的周晓明等人冲突,“导致当事人周晓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寥寥数语,平淡无奇,却让我们能够想象现场的惊心动魄,又一条生命消失于城管的暴力执法中。
近日,国内首份“城管网络形象分析报告”在武汉出炉。报告认为,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中行为失当,造成其网络形象妖魔化,并且这一形象在网民中有固化趋势。踢倒小摊、棍棒执法、拳脚相殴、立毙人命……城管执法诸如此类的镜头,至今已觉不新鲜。
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滕彪一下子举出近些年发生的近20起城管殴毙人命的恶性事件。桩桩件件,含泪迸血,足证此类案件已非偶发。那么,实行了十余年的城管体制,是否有可以反思的地方?事实上,这种反思数年前已经开始,但是,怎样的社会管理体制才更合理,更能保护社会正常轶序,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树立执法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障其人身安全?
现行城管制度的起源,可以上溯到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在全国率先启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此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便在全国迅速推广。
当时,对这一举措,各方叫好之声不绝,视之为城市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创新之举,甚至认定“具有里程碑意义”。这就是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突破了现有行政体制条块的框架,被认为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改变了过去“九龙治水”,诸多部门都参与执法,政出多门、效率低下之虞。
应该说,各地城管部门在维护城市安全与整洁方面,花了很大力气,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是,频频曝出的城管暴利执法、伤人甚至杀人事件,已经让这支队伍的社会形象降到了冰点。十余年过去,一些体制性困惑也逐渐显现:执法权在制度上的过于集中、无人牵制,进入城管执法部门的上岗门坎低、缺乏有效资格审核与岗前培训。不受制约的执法权力,带来了诸如逾界执法等问题。
行政权力集中且缺乏制约与监督,不但存在城管执法的合法性漏洞,严重损害了城管人员的社会形象,还有损于共和国以人为本的执政基础,动摇了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导致人民群众对基层行政权力的不认可、不支持,这才是城管制度不完善带来的最大危害。这一危害,远比市容市貌的脏乱差更加可怕。事实上,城管执法人员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体制性漏洞的牺牲品。
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新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尝试。比如,以联合执法小组的方式,融合公安、城管、街道和相关专业部门一起,整治街面脏乱差,效果颇佳。北京也有“崇文模式”让公安、工商、消防、卫生等部门都参与到城管执法过程,还有关于将城管纳入公安代管之议。大连等城市开辟出地方,允许小贩在指定时间摆摊,如此人性化城市管理,既易于管理又给了小贩经济发展空间,方便市民生活。总之,各方集思广益,以人为本,当能使城市管理日臻完善。(李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