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市宏伟区政府5月16日在通报材料中,首次承认居民周晓明5月3日先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口角,被“殴打”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宏伟区城管局局长马闯、副局长凌鑫已被免职。(《京华时报》5月17日)
又见城管打死人!据当地政府的通报材料,城管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与居民周晓明发生口角互相殴打,导致对方倒地昏迷并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样看来,这个案例和以往的诸多城管暴力执法致死致伤事件并无二致,也正因为如此,才尤须探讨——为什么城管老是被同一个“坎”绊倒,为何他们始终没有从以往的诸多事件中学到一点东西?
城管在执行任务时,代表的是官方,行使的是公权力,其行为指向的对象,只能是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冲着人而去。也就是说,当城管人员发现周晓明家私自在公共绿地预留地铺建水泥地面时,可以穷尽一切法律许可的手段去制止,比如展开劝说、责令停止、要求恢复、开出罚单等等。假如全部法律许可的手段都无法奏效,城管队员只能退出此事,转由法律有所授权的机构去解决——这是法律授权有限的问题,不是城管执法人员的能力问题。
很多城管暴力执法的事例,恰恰在于他们在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无法达成目的时,选择了法律授权以外的做法,例如与当事人对骂、对打,甚至对方不骂不打而城管也要上前去骂去打,这么做总有一天会打伤人打死人,总是这么做则意味着打伤人打死人事件会此起彼伏。我们都知道,城管身上背负着压力,可是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压力”,难道还没有其他压力那么大吗?寻根探底,还是城管心存侥幸、迷信暴力,因为他们不懂得公权力在使用时必须时刻谨记“克制”二字。
公权力的克制,其最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意识到,公权力不能为了达到目标而不择手段,哪怕你的目标再宏伟、再正确。像周晓明被打死事件,假设周晓明家确实是私占公共绿地预留地,那么城管人员在制止无效之后,先控制事态,再择机上门劝说,未必不能解决问题;就算这些都无法解决问题,也还有城管部门的决定,以及公共绿地所属部门对周晓明家的法律诉讼手段,他们有什么必要“挺身而出”与周晓明发生口角并发展为互殴呢?
公权力不克制,公权力的行使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于是维护城市秩序要打人、拆迁要打人、审讯要打人、截访要打人,打来打去,人与人之间相互伤害司空见惯,公权力行使者就没有了对法律的尊重,也没有了对教训的刻骨铭心,既忘记了公权力的边界,也忘记了自己同样可能受害。
如果公权力还是不懂克制,多年前湖北天门“打出城管威风”的口号,就会在许多公职人员的潜意识里还魂。我很难理解,公权力,你要那么“威风”干什么呢?你要的,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对自身的反省。(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