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值得商榷

时间:2015-06-29 15:46   来源:中国台湾网

  刑法修正案(九)中,律师泄密罪、律师扰乱法庭罪被指剑指“死磕派”律师。确实,个别“死磕派”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行为超出了法律和法庭的容忍限度,打乱了法庭秩序,干扰了正常司法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个别“死磕派”律师的行为如何“是可忍孰不可忍”,这也仅是法庭纪律与法庭管理调整的范畴。如果律师出庭不但要遵守法庭纪律、律师自律规范,还要饱受被法庭恐吓为犯罪的心理压力和制裁,这将会改变律师与法官的生态关系,这种主观归罪认定标准是对一直倡导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建设的制度性倒退。

  众所周知,无论国内国外,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建议与判断”的司法生态关系。为什么会是这种关系呢?因为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达法律至上,相互间应以促进彼此理解、彼此尊重、彼此认同,在基于法律信仰的司法共同体中,共同推动法治进步与民主进步。这既是律师的心愿,也是法官的理想,更是审判独立的基本标志之一。

  必须看到,“死磕派”律师不是一无是处、不值一提,其实,在每一次司法进步中或多或少都有他们“死磕”的影子。试想,如果所有律师都成了法庭的“乖孩子”、“归顺派”,法律程序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把“死磕派”律师这一极小比例的现象作为普遍现象,并以入刑定罪的方式解决的话,势必造成大多数律师的不理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审判权威和司法进步最大的敌人是“司法内耗”和“以势服人”,最大的前途是“依法服人”和“以理服人”。

  而且,按照国际惯例,律师参与法庭审判,只受法庭纪律和职业准则的约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更应当有力地保障律师的执业环境,加强法院与律师协会的管理与自律的衔接,改善审判“一言堂”作风,改变律师被排除在司法命运共同体之外的旧思维旧观念。所有制度规定应当经得起科学、惯例、伦理的检验,那些违背法理,违背进步,违背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规定,即使试图以政治途径获得支持,最终也会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也会被剔除的。

  而避免少数“死磕派”律师以及利用网络恶意炒作的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司法的不当行为其实并不难。他们“钻牛角尖”和炒作说到底还是因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地位、信息不对等,通过正常方式很难达到诉求,于是出此下策。所谓的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审判正常程序也是法官反感后的“得名”。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的是疏而不是堵,没必要大动干戈进行刑法打击。

  关于疏的方式,我有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一是畅通律师与法官的正常沟通渠道,让律师见法官跟见老师、见同学一样。如在法院餐厅设立会见咖啡厅、会见茶馆、会见餐厅等均可,律师又不是洪水猛兽,有什么可怕的?再有,律师为当事人寻求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这是他的职责,我们不能把律师喋喋不休、周而复始的诉求跟律师找麻烦、律师添乱、律师烦人等同。归根结底,律师找法官的目的有两个:不是说服法官,就是被法官说服。法官对“死磕派”律师采取依法服人、以理服人,这些律师不就很容易归顺吗?让律师说话,法院的天塌不下来。二是法院应加强与律师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协作,将律协对律师的管理、教育、惩戒机制与法院的法庭秩序管理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把“死磕派”律师、利用网络恶意炒作律师的无理行为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通过行业惩诫和司法行政手段予以惩罚,其效果好于将律师不当行为入刑定罪,更具有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也更容易化解律师与法官的矛盾情绪。三是建立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偶像评选机制,如在律师中评选“我最喜爱的十大法官”,也可以在法官队伍中评选“我最喜欢的十大律师”。使得律师、法官的正能量影响和正义标准更加具体化、人物化、偶像化。无论身处任何职业,法律人的良知、法律人道德、法律人的底线都是一样的。(作者沈腾,系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秘书长)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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