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办事收取好处费”这种贪污贿赂行为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加大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预防此类犯罪发生的有效方法,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即行贿黑名单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见2013年6月30日国际在线)全国检察机关这一意在行贿与受贿之间建起“防火墙”、加强对贿赂犯罪预防力度的举措,无疑值得称道。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率先建立行贿黑名单。经过充分试点后,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正式受理社会查询。2012年,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实现全国联网。目前,该系统已经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行业市场监管、征信管理、人事管理、金融信贷、国内外商贸合作、纪检机关办理案件等多个领域全面拓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从2008年到2012年,这一系统共受理查询223万次,对2400多个单位和4200多个人做出了处置。
经济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即权钱交易,是时下盛行的“潜规则”。常言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与受贿也是如此。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没有行贿行为也就不会发生受贿。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使有行贿犯罪前科的单位和个人被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这无疑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依靠制度建设预防职务犯罪一项重要的创新之举。国际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认为,行贿黑名单制度是中国反腐败向注重预防的制度建设转移的典型实例,是国际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新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主任柳晞春则表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预防贿赂犯罪发生过程中有着“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建立行贿犯罪黑名单制度的直接作用是,让行贿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除了因行贿犯罪受到刑事追究或经济处罚外,还会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获得市场准入,无法进行政府采购或建设项目投标,这会促使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痛定思痛,改弦易辙。另一个作用是,让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和开发商慎言慎行。使他们认识到,一旦对权力部门和公职人员行贿,就有进入检察机关黑名单的危险,从而使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不敢轻举妄动,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守法、守信的经营理念。更重要的作用是,能够有效遏制或减少国家公职人员发生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不仅为相关主管部门减少腐败风险提供了便利,促进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净化市场行为,而且对干部本人也有好处,使他们避免陷入腐败深渊,自毁前程。北京市朝阳区是北京首个依托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在建设工程领域及政府采购领域实施廉洁准入制度的区域,查询数量从2010年的400余件已增加目前的每年几千件。该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武彬女士称,“系统已经成为一种遏制贿赂型职务犯罪的有力钳制手段”。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预防在先的工作至关重要。全国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就在在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当然,这一系统还需要一步完善功能,不断更新内容,才能防止虎头蛇尾,保持其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