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一大亮点是从初审和再审稿的六七十条增加到了101条,所增条款多为可操作性强的内容。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立法过程中增加法律的可执行性,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树立法律权威,更有助于防止和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之必行既靠严格执法,更需要法律具有可执行性。现在有些法律内容过于原则,实施过程中需要制定配套规章或司法解释,不仅增加立法成本,也导致一些地方法院倚重司法解释判案,反而淡化法律本身的权威。
更应高度重视的是,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法律配套规章过程中,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用规章诠释法律,甚至掺入“私货”以强化部门权力,最终将部门利益法制化
立法阶段同样面临这种尴尬。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大量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是由政府部门起草的,一些主管部门趁机争权力、争利益,要审批权、要检查权,最后落实到处罚权。通过权力获取的部门利益,看似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但发展下去将使人民对法律尊严和权威产生怀疑,危害巨大。
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近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透过不同渠道连续释放出提高立法质量的强烈信号。其中最鲜明的一项要求就是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尽量减少部门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的立法理念逐步成为立法者的共识,在实践中得到贯彻。
人们还注意到,此次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提交审议和今年4月旅游法草案提交审议,都增设了“前评估”环节,即在法律交付表决之前,邀请参与立法工作以外的人士对法律条文的科学性、出台时机、立法社会影响等评估。这对于制约和规范部门利益表达,增强法律权威性也有积极作用。
人们期待立法实践中有更多这样的创新举措,使法律制度设计更加周密,不仅拦住塞向法律的部门“私货”,而且在各方面体现公平正义,使每部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