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众利益密切程度论,大概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与劳动法相提;以受尊重程度论,恐怕也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与劳动法并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之所以屡遭漠视,既有法律本身之不足,亦有现实环境之窘困。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18年。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变形甚至“忽略”。譬如少缴漏缴职工社保金、对女职工保护不力、工伤难认定等。
以公众利益密切程度论,大概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与劳动法相提;以受尊重程度论,恐怕也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与劳动法并论。不说其他,仅以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观照,就知理想境界与魔幻现实之差距。一些单位,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量,只因身份不同,报酬千差万别,甚至天壤之别。一些行业存在“同人不同命”的临时工,游离在“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之外。
劳动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与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强调,要“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保障劳动者能够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让劳动者体面劳动,必须排除一切阻碍因素。首先,应先补齐劳动者权益保护“短板”,只有权益无虞的劳动,劳动才有体面可言。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之所以屡遭漠视,既有法律本身之不足,亦有现实环境之窘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考虑周全、设计精良的法律,才具备被广泛尊重的基础,才能有效帮助公民实现低成本维权。依此观鉴劳动法,一些细节设计确实欠考虑,导致实施过程中走偏,徒增劳动者维权难度。譬如劳动争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该法同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这个人员构成谱系,时常令劳动者对其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事实也正如此,受太多其他因素干扰的仲裁,并没有将劳动纠纷解决在初级状态。此外,法律规定的调解、仲裁、诉讼、协商本属并列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于是便有了“先裁后审”一说。“先裁后审”的存在,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一些劳动者根本无力走到最后这一步。因此,社会对于建立第三方仲裁机构、设立劳动仲裁法庭呼声不断。
处于“原子化”状态,是劳动者维权无力之现实困境。在协商自治的模式之下,由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进行协商,通过集体谈判达成双方认可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政府只是规则提供者与争议调停者,保持较少的干预,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劳动法》虽赋予劳动者组织化生存的权利,然而,苗条的法律,并没有化作丰满的现实。其实,劳动者的组织化生存,让劳动者可以正当、高效、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也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需要——避免利益诉求无组织、无秩序倾向。让社会组织承担起自我管理责任,更顺应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大势。
低权益红利不是经济发展的正途,也是不可持续的。只有坐实劳动者权益保护,让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生活,发展才有意义,社会才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