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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致歉重在“疗效”

2013年04月09日 13:52: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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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在工商总局关于“苹果”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督办会议上表示,虽然苹果公司向消费者致歉,但仍要听其言观其行,对苹果公司的监管不能放松,对苹果公司不遵守中国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坚决予以追究,对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4月8日《人民日报》)。

  道歉归道歉,追责归追责,是一种理性监管。这是主管部门此番表态留给公众的印象。这说明,尽管苹果公司公开致歉,但不看“广告”看“疗效”;而且,苹果致歉代替不了追责。还有,今后苹果公司将很可能成为监管重点。也就是说,这番表态不仅表明了监管决心和监管承诺,而且也向苹果公司和消费者传达了清晰的信号。

  不过,究竟如何向苹果公司追责,主管部门却没有明确表态。显然,“追责”既要看实际行动,也要看实际效果。从目前情况来看,似乎还没有对苹果公司进行追责——至今为止,苹果公司只有公开致歉,而致歉也不是因为监管部门追责,而是因为舆论持续“炮轰”和中国市场太诱人。因此,对苹果公司何时追责、如何追责,公众格外关注。

  所谓“追责”,就是追究责任。追责的前提是,必须要明确苹果公司售后服务政策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依法作出什么样的处理。据笔者观察,苹果公司售后服务条款最有可能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苹果公司究竟违反了哪部法律、哪些条款,期待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予以明确。

  即使我们这次对苹果公司严格依法追责,但坦率地讲,追责的效果仍有待观察。这是因为,追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但我国相关法律与一些国家法律相比处罚力度还不够,那么,追责效果不免让人怀疑。众所周知,苹果售后服务条款之所以“中外有别”,根源就在于中外制度有别,对苹果公司的威慑力不同。如此一来,苹果公司自然会“欺软怕硬”。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苹果这样的跨国公司,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处罚力度不足,难以达到应有的震慑力度。国家相关法律本来就力度不足,如果拿部门规章执法,显然更缺少威慑力。因此,即使追责的决心再大,但如果制度本身不给力,追责也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因为制度是追责的基础,是市场监管的基础。

  苹果公司之前多次遭遇中消协和舆论“炮轰”,但实际处罚却很少见。反观国外,对苹果公司追责毫不留情。比如,意大利一家法院曾在2011年给苹果公司开了90万欧元的罚单,原因是其未正确地向意大利民众告知有关质保的法律法规。尽管江苏对7家苹果经销商进行过处罚,但如何处罚却未曾公开,苹果公司似乎从未直接受到处罚。

  不仅苹果公司搞“双重标准”,据报道,2012年强生被曝婴儿洗发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使用不同配方;2011年可口可乐被曝食品添加剂存在双重标准;2010年麦当劳食品添加剂标准被曝“中外有别”。可见,应追责的对象不仅有苹果公司,还有其他跨国巨头。有必要以整治苹果为契机,对所有在华外企的服务条款进行审查,看有没有“苹果式”的歧视。

  总之,要想彻底改变苹果公司在中国的傲慢行为,一是对外资企业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要向其他国家看齐,让苹果公司不敢搞“双重标准”;二是监管部门应该做市场的“守夜人”,而不是等舆论曝光之后才发挥监管作用;三是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对苹果公司依法追责。这次有关部门针对苹果问题召开专项整治工作督办会议,表明了监管决心,但如何追责还需早日明确。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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