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休闲社会”的三个要件

时间:2013-02-19 15:23   来源:法制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纲要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要保障休闲时间,改善休闲环境,推进国民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要完善国民旅游休闲公共服务(2月18日 中国新闻网)。

  虽然每年我国旅游市场的人数和收入总量保持20%以上的增长量,但旅游市场的潜能仍然有待深挖。同时因为“中国式假期”、“中国式旅游”的种种问题严重阻碍旅游市场的扩大。《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的出台,对于一些旅游乱象的整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范。但笔者以为,《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并不能完全为“休闲社会”保驾护航。原因有以下三个:

  一是旅游休闲,更主要的是经济收入问题,而不只是时间问题。“中国式放假”的弊端有目共睹。2013年,国人公共假期只有29天,除去周末,只剩11天。这样的放假方式自然会形成车多人多的景象。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当然也值得期待。可是,除了休闲时间问题之外,还有国民收入这个制约因素。如果“2020年国民收入翻番”的计划不能及时跟进,对于囊中羞涩的国人而言,旅游休闲只是一种传说。

  二是休闲是一种心态,而休闲心态的取得,来自于社保后顾之忧问题的解决。教育、医疗、养老三大社会问题,如果仍然作为“新时代的三座大山”而存在,则国人就只会为了赚钱而努力。更多的国人,会选择在牙缝中挤时间拼命赚钱,成为名副其实的“最着急中国人”,又哪能有心去做一名“休闲国民”?

  三是“休闲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的及时跟进。旅游休闲,说白了也是一种公共服务。可是,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专业的旅游法律。景区也好,地方政府也罢,旅游质量和服务不到位,都不会有约束者和制裁者。所有的乱象只能依靠网友和媒体的曝光。法治社会里只有法律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因此,比起这部让人有所期待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我们更需要一部旅游法或者旅游管理法。

  休闲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形态,应该被摆上公共的层面。然而,要达到“休闲社会”的目标,除了做到这部《国民旅游休闲纲要》里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政府和社会还有许多要做的事。(王传涛)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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