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深圳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的第三组专题议政会上,深圳市政协委员、市属新建医院筹备办公室副主任张洪认为,“危害食品安全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在他看来,现在还有人敢危害食品安全,触犯法律底线,就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他建议政府应加大对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用天价罚单以儆效尤,以生产问题食品将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破产的后果为代价,抑制企业的侥幸及暴富心理,让企业望而却步(1月15日 《深圳商报》)。
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大惩处力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是,“加大力度”究竟能大到何种程度,却不能漫无边际进行扩大。张洪提出的“危害食品安全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就涉嫌对惩罚力度无原则的扩大。如果危害食品安全可以上升到故意杀人的地步,那么污染环境是不是也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呢?
在法律上,定罪论罚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违法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间接因果关系。事实上,如果缺少了这一限定条件,基于蝴蝶效应中反映出来的任何微不足道的行为,都可能与一场大灾难存在因果关系的逻辑,人的行为就不会有任何稳定性预期可言。一旦这样,就不是加大惩罚力度的问题了,而是彻底的法律恐怖主义。
不可否认,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存在诸多缺陷,但这并不能导致另一个极端,即实施法律恐怖主义。而且,我们都知道,严刑峻法之下的法律恐怖主义,屡屡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更进一步讲,虽然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存在诸多缺陷,但是相比较而言,它在世界范围内还是比较严格的。
不妨从法律的数量来看,早在上世纪60年代,我国就制定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又颁布了新的食品安全法。据不完全统计,与食品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有100多个。
再从法律的严苛度来看,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也不逊色。去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称,“我个人看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其实中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是世界上最严的。我们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当中,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种各样的责任,包括故意的和过失的,都基本上给予了我们能够承受的上限的处罚标准。”无独有偶,在去年达沃斯论坛间隙,雀巢大中华区总裁狄可为也表示,“中国的食品安全法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尽管很少有人知道,但中国的食品安全法比美国更为严厉。”
此外,在这次深圳市的政协会议上,深圳市政协常委、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刘胜利说:“深圳的食品检测技术,总体已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这就让人大惑不解了,既然有如此严格的法律以及如此高水准的检测技术,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到了让国家领导人都连声表示“不好意思”的尴尬境地呢?
问题的关键还是出在执法上,即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在于,食品安全法没能被很好地执行,尤其是针对存在问题的食品企业的惩罚措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执法问题不在于能不能严格执法,而是愿不愿意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