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人抱怨新交规“闯黄灯扣6分”条款易导致惯性追尾一事,公安部交管部门表示,只要驾驶人注意力集中、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行经路口时减速慢行、谨慎驾驶,“抢黄灯”和追尾事故是可以避免的。(1月3日《新京报》)
虽然交管部门第一时间回应了公众对新交规的质疑,但是,从回应中,人们明显感觉到,交管部门认为新交规没有任何问题,各地必须严格落实。而支撑这一结论最有力的例证是,据京津杭等城市统计,新交规实施首日,交通事故均明显下降。
数据固然不会说谎,但未必有足够说服力。新交规实施首日正是树立制度权威的最佳时机,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会以“小心驶得万年船”的心态来应对。同时,正值假日,交通压力小,谨慎和交通压力缓解的叠加效应,使得新交规实施首日事故数量环比下降实属正常,以此断定新交规“百利而无一害”未免略显草率。
事实上,任何制度规则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特别是制度边缘地带的“边际成本”,使得普遍的制度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显得尤为“脑残”。比如,保持安全车距足以保证不出现“惯性追尾”,可这是在车流量正常情况下,在交通拥堵严重,需要快速通行的大城市,得出这一结论还会这么理直气壮吗?
当然,如果都推向极端,所有的制度都可能处于另起炉灶的状态,实施也就无从谈起。这意味着,在一项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必须从普遍的、一般性的情形下达成共识,制度的实施才具有真正的执行力。不过,这种共识应当形成于制定过程中而非实施后的“强制达成”。一旦事前各方的意见建议缺乏充分的表达和尊重,那么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以极端情形抵触制度实施的情况就会屡见不鲜,其结果就是,很多看似初衷很好的制度设计,往往在现实中徒具观赏价值。
从“抢黄灯扣6分”的争议可知,这项规则至少应包括如下共识:其一,作为警示性的黄灯和作为禁止性的红灯,在驾驶人“抢”之后的法律责任不能一视同仁,而应当是违反警示性规定的责任较轻;其二,规则之严和交通之便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平衡,严格的规则是为了安全,但如果没有便利的交通,再严格的规则也可能是雪上加霜;其三,规范“抢黄灯”目的不是严惩违章者,而是让驾驶人树立一种良好的交通习惯,即在黄灯的警示下让交通变得更安全和便捷。
缺乏共识的制度规则往往缺乏执行力,因为其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遭遇较高的成本。深圳、济南等地的交管部门都表示,要等到技术条件允许后才处罚抢黄灯行为,说明的就是制度实施成本过高的问题。当一项制度总是需要不断提升执法成本才能实施时,规则制定者就应更多考虑如何以事前最大限度的共识来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的执法阻力。(志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