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民之心推行大病医保

时间:2012-09-26 10:14   来源:人民网

  以解决城乡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目标,以不额外增加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个人缴费为最大亮点,以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再给予报销50%以上为明显特征的“大病医保”政策,无疑给10多亿人民群众带来了福音和希望。

  大病医保是在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开展的,其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的结余或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其运行采取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为大病患者解决大部分高额医疗费用。从顶层设计来看,这项政策执行的好坏和是否可持续,主要决定于各级地方政府的主导、管理和商业保险机构的运作、服务。而这都离不开“爱民”二字,只有以对城乡群众幸福和健康负责的态度,才能把这件利民惠民的事情办实、办好。

  以爱民之心推行大病医保,要求各级政府坚决执行政策,努力攻坚克难。

  一方面,对这一惠民政策要毫不迟疑,抓紧落实。推行大病医保政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早实施一天,就能够为人民群众多造福一天。国家六部委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筹资机制、保障内容、承办方式、监管职责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还是原则性、框架性的,需要根据各地实际细化方案、完善程序,使之更具操作性、便利性。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立即组织开展试点,重点在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对出资金额、分段报销比例等进行科学测算和细化,形成比较完善的实现形式和操作办法,并全面实施,尽快让大病患者得到实惠和温暖,尽可能不让他们因为“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而面临生活困境。

  另一方面,大病医保毕竟是一件新生事物,在推行中运行不畅、资金管理漏洞、医生和患者“小病大治”等问题都有可能存在,大病保险基金是否充足和达到收支平衡也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必须明确医改、卫生、人社、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的分工和协作职责,督促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基金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证大病保险机制长期、稳定、健康运行。

  以爱民之心推行大病医保,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负起社会责任,做到优质服务。

  城乡居民是商业保险机构的衣食父母,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商业保险机构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本身比其他企业更具公益性,更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国家将这一民心工程委托由他们承办,是对商业保险机构的高度信任和对健康险业务发展的有力支持。各地商业保险机构应该站在“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的高度,本着爱民情怀和“保本微利”原则,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把这一惠民工程做好、做实、做细。必须将大病保险列入自身的整体发展规划,发挥其专业技术、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市场化运行机制等优势,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和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增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不断提高医保体系的统筹层次、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大病保险服务标准,简化报销手续,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和“异地结算服务”,让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让群众在得到实惠的同时,也感受温暖、舒心。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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