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应有更明确的规范

时间:2012-09-06 13:52   来源:中国青年报

  继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正式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卫生部表示,今年要全面推行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通过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使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

  这些规定当然会有利于所有家庭,特别是能解救那些贫困但家庭成员又患有重病的家庭。大病医保从名义上来说,是患了大病才能获得不低于50%的医保、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可达到90%左右的医保。那么,对于什么是大病和重特大疾病,就必须有一个规范。

  例如,大病医保是以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来计算,还是以病种来计算?按国家医保专业人员的解释,似乎是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即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其具体金额由各地方政府确定。

  但是,卫生部又列出了今年实施8类大病医保和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对12类大病实施大病医保。这说明,大病医保是有明确病种规定的。

  如果不属于这些规定中的大病,而患病后的花费又超过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这类情形是否可以纳入大病医保?一些慢性病虽然谈不上大病,但治病的开销却非常大,如哮喘、颈椎病、腰椎病、骨关节病、口腔疾病、精神疾病,以及慢性传染性疾病,如结核、乙肝、慢性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等。这些病的花费也可能超过一名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一名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

  因此,新的大病医保最好能明确,是以花费的医疗费为标准,还是以所患病的病种为标准,抑或只要达到其中一项就可获得大病医保。

  对于大病的划分,全国各地也是不一致的。例如,目前,北京市人社局正在论证十余种重大疾病的补充报销政策,初步确定纳入补充报销的大病包括癌症、白血病、血友病、肾透析等。但是,黑龙江省划定的10种大病却与北京不一样,有重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等。

  因此,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应做出规范,是在全国划定统一的大病病种,还是由各省区市按各地疾病发病特点、发病率、流行情况、所占医疗经费的比例等自行划定重大疾病?

  此外,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已覆盖13亿人,覆盖面达95%以上,基本药物制度已在政府所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全部实施。但是,依然有50来种疾病可能导致部分家庭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它们又是否应纳入大病医保?

  另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是罕见病,它比大病对个人和家庭的打击更大,但却没纳入大病医保的病种中。如果以医疗花钱的额度来计算,或以公民的灾难性医疗支出为标准,它们也可以纳入大病补充医保的范畴。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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