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到一家饭馆就餐。当她向服务员索要餐费发票时被告知,如果不要发票可以赠送一瓶酸枣汁,胡女士称:“我当时为贪图小利,选择了酸枣汁”。但事后,胡女士认为就餐开具发票、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尽的一项义务,但餐馆以赠送酸枣汁为诱饵,“诱导我成为一个贪图小利之人”。因此,她认为饭馆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索要损失费1元。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但称胡女士的监督纳税值得鼓励,并判令饭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9月4日《新京报》)
对于大部分市民来说,领取发票并没有什么实际作用,倒不如拿瓶饮料,落个实惠。而对于饭店来说,少开发票就意味着可以少纳税。双方在表面上就实现了一种“双赢”,达成了某种默契。因此,几乎没有消费者会在拿了饮料后,再继续找餐馆“麻烦”,更有甚者还会主动以不要发票为交换条件,向饭馆索要饮料。
这位胡女士与众不同,她比较较真,将不开发票的饭馆起诉至法院。我们可以看出她并不是为了一己私利,因为她只要求名誉损失费1元。即使她胜诉,区区1元钱肯定也难以弥补其为此花费的经济、精力损失。然而,正如法院所认定的:“饭店员工并没有强迫胡某选择酸枣汁,胡某不是必须去选择酸枣汁,从而成为一个贪图小利之人,而且‘贪图小利之人’,是胡某自己对自身的评价,而非社会对她的评价。”胡女士因此最终败诉。
尽管胡女士没能胜诉,但其能够“明知不可而为之”地站出来起诉饭馆,这就克服了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自觉去维护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可贵的“责任意识”,也是一种“监督意识”,更是将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公民意识。虽然败诉,但是她的真正目的也许已经实现了。被诉饭馆以及其他一些知情的饭馆,再次面对是否用饮料换发票时,可能就得掂量掂量了。
当然,胡女士的做法也存在并不完全合适的地方。首先,在方法上,对于不给发票的行为,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在北京,市民可以随时拨打北京市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反映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于不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如果这样做,也许就能避免给自己和法院增加诉累,也许能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并且还可能得到一笔小小的物质奖励。
另外,接受饮料换发票本身也是不合法的。看似双赢的不开发票实际上还损害了国家以及其他纳税人的利益。向饭馆要发票并不仅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按照规定领取发票更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因此,公民意识逐渐壮大是一件好事,但是只有通过合法、合适、便捷、高效的方式使之得以实现,才能真正做到利国、利民、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