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精神病患者不只是造福于患者,更是救助和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这不仅仅是医疗卫生的问题,也是社会管理的问题,为了患者自身和群众的安全,政府部门要舍得加大投入。
7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园丁小区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一名4岁男孩无故遇袭,身受重伤后死亡。据附近居民介绍,犯罪嫌疑人“精神有问题”,但是否为精神病人还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值得关注的是,因精神病发作导致的类似案件已经屡次发生,不只制造了受害者家庭和病患者家庭的灾难,也危及了社会公共安全, 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应对。
根据卫生部的信息,精神卫生问题在我国非常突出,目前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一些家庭因为家境贫寒或者其他原因,使得一些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游荡在社会上,随时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但就法制层面而言,关于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和监护在法律上是欠缺的。《精神卫生法》历经二十多年迟迟不能出台,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和救助程序至今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即便想有所作为,也会感到力有不逮。财政投入不足,政府救助水平跟不上,使得很多精神病患者成为家庭的重负,个别家庭为防止病患者肇事,干脆用笼子或铁链囚禁,这也是公众不忍见的。
即便是在法制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的现实困境下,公众仍然希望精神病患者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救助,防止袭击他人的悲剧一再发生。当公众感到防不胜防的恐惧时,也只有政府部门能够从根本上缓解这种焦虑。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完全可以给予精神病患者家庭相应的救助和帮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于重性精神病患者,地方政府有责任提供医疗救助等基本社会服务。2010年,黑龙江提出,所有社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将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包括定期随访、监督服药等。2007年,杭州颁布了《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本人及监护人均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申请适当补助。虽然国家层面立法缺失,地方仍然有积极作为的空间。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在面对精神病患者伤人问题时,如果两手一摊都推给制度,确实有不作为的嫌疑。
我们必须认识到,救助精神病患者不只是造福于患者,更是救助和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这不仅仅是医疗卫生的问题,也是社会管理的问题,为了患者自身和群众的安全,政府部门要舍得加大投入。《精神卫生法》之所以这么多年议而不决,恐怕不只是法律条文的推敲和观念的争执,主要还在于对财政投入能否配套的担忧。当一桩桩恶性案件接连发生时,确实需要我们下决心,从根本上采取措施缓解公众的不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