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曾被广泛关注的五位“被精神病者”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周铭德,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够修改监护制度,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11月15日《新京报》)。
只有被强制收治过的人,才能体会到在精神病院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处境。此类“被精神病”案例的发生说明,“被精神病”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病,正在严重侵害着公民的权利,让人们陷于“被精神病”的恐惧之中。“被精神病”案例的发生,除了与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约束和监督外,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长期缺失有关。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收治精神病人的规范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导致“被精神病”事件屡屡发生。正是立法的缺失,让失去监督的权力,有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启动精神卫生立法值得期待。但是,精神卫生立法能否铲除公民“被精神病”的土壤呢?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立法始于1985年,2010年6月公布了草案,其间历时25年,至今仍未出台。目前我国实际存在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缺乏法律依据。就全国而言,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该指征列举了五类需要强制住院的情形,其中第二类是“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这显然是十分荒唐的,一个正常人如果被强行送去住院治疗,他当然要拒绝。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被精神病”的情形缺乏应对举措,对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什么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所带来的痛苦。对这种“被精神病”的情形,立法者必须要给予足够重视。立法者必须要思考,如何避免公民“被精神病”?公民“被精神病”了,相关人员该承担什么责任和后果?
从立法的可行性而言,五位“被精神病者”提出“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权利”和“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的建议是可行的。“被精神病者”被强制收治到精神病院后,也被视为无诉讼行为的人,说话没人信。特别是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赋予他们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他们就有话语权,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精神病”现象发生。相信立法部门如果采纳这一建议,对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将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