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舒贵才,驾驶报废车撞人后逃逸,伤者被路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终因伤重不治身亡。日前,连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舒贵才有期徒刑3年。死者家属认为量刑太轻,提出抗诉申请,但被驳回。
本案是否量刑偏轻呢?舒贵才系肇事后逃逸,法院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对其量刑,之所以在最低线确定刑期,从报道看,主要考虑了自首和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两项情节。但此中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虽然完全符合自首的要求,但其同时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驾驶员规定的法定义务,故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即使认定也应适当严格把握从轻幅度,这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其次,从报道中可知,侦查机关通过监控录像锁定肇事车辆所在单位后,要求该单位联系舒贵才提供车辆协助调查,舒贵才此时才驾驶肇事车到交警中队投案。可见其自首的主动性并不充分,虽然这并不影响认定其自首,但应当作为确定量刑从轻幅度的重要依据。第三,从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可知,死亡赔偿金等民事部分的处理并不到位。
但即使如此,该判决也完全符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所确定的量刑区间,因为仅自首一项情节,一般情况下最大量刑从轻幅度就可以达到基准刑的40%。
上述量刑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适用,检察机关也在相当程度上依托其提出量刑建议,但由于量刑过程需要参考因素非常多,即使在已经确定基本量刑区间的基础上,当犯罪情节、年龄、既未遂、主从犯、自首、立功、累犯、退赃、是否取得被害方谅解、当庭认罪等各个因素均被规定一个幅度区间后,多个情节区间累计之后的区间通常不具有实际意义。同时,重要情节的裁量幅度通常都比较大,如何具体确定从轻或从重的量,也绝不是数字化指导意见能够解决的。
司法精细化是司法文明程度提升的必然趋势,但司法精细化并非简单的司法数字化或公式化,或者说,司法中的数字与公式,起码应当经得起司法逻辑的检验才是有意义的。
破解量刑公信力的难题唯有公开,而且是过程公开,在庭审中针对每一项情节对刑期的影响进行辩论,在判决书中对刑期计算的每一步进行说理,这既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基础,也是全社会对于法院是否同案同罚,是否相近情节能做相近考量的监督基础。(李小萌)